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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11:06:27| 人氣3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派駐海外人員之薪資等費用,應與經營之業務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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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派駐海外人員之薪資等費用,應與經營之業務相關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全球化趨勢,跨國、多國及關係企業交易頻繁,企業為擴展外銷業務,多會在海外設立服務據點並派員駐外服務,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就派駐海外人員列報薪資費用,除須有雇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從事之工作亦應為該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始符合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國稅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列報長期派駐海外子公司之人員薪資等費用500萬元,甲公司主張,派駐海外人員係協助該公司處理海外子公司解決材料使用訂單及生產製造等技術問題,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與海外子公司為獨立的公司,該公司人員駐外期間超過300天,又該公司係經營各式鞋材批發買賣業,營業收入僅單純列報銷售鞋材收入並無其他相關收入,因甲公司派駐海外人員從事解決有關鞋類製造過程之生產技術問題與其所經營業務無關,亦無法提示派駐海外人員具體工作紀錄等資料證明與所經營業務有關,因此遭國稅局剔除長期派駐海外人員之薪資費用、保險費、伙食費及加班費等500萬元。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並告確定在案。該判決指出甲公司主張派駐海外人員之薪資等費用支出款項係與其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惟未提示具體執行業務工作紀錄等資料,證明派駐海外人員對甲公司國內業務的貢獻,其未盡舉證責任以實其說,又甲公司在國內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薪資等費用,卻無列報應有之相對收入,未符合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遂判決駁回。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長期派駐海外人員協助處理公司相關事宜,應特別注意各項支出須符合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包作業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限開立發票,以免受罰!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等包作業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最遲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限開立統一發票,縱使工程款尚未收到,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承攬乙公司之外包工程,其工程合約約定乙公司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憑甲公司開具之統一發票付清尾款,嗣甲公司之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甲公司承包工程  應取得收入發扣押命令,法院乃通知乙公司就尚未給付甲公司之工程款提繳至法院,惟乙公司僅提繳未包含營業稅之系爭工程款至法院專戶,使甲公司誤以為尚未收取營業稅稅額,所以未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經該局查獲,認為甲公司於工程驗收合格後,依據工程合約,其應收工程款請求權已處於可以行使的狀態,即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公法上義務,甲公司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據以申報營業稅,與甲公司是否已向乙公司收取營業稅稅額無關,所以該局除核定甲公司應補徵營業稅外,並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漏報銷售額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甲公司雖提起行政訴訟,仍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該局提醒包作業者,該業別開立憑證的時限並非以收款時為時點,而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因尚未收到工程款或所收工程款未含營業稅額,誤以為未收取全部款項可以暫時免除開立發票之公法上義務,致造成補稅及受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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