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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3 11:19:34| 人氣2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應否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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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應否課徵贈與稅?

最近接獲許多民眾電話詢問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要不要課徵贈與稅?如果當事人間確有支付價金,係屬買賣行為而非贈與行為,應如何提供資料才不會被課稅?南區國稅局藉此機會向民眾解釋相關法令規定。

南區國稅局說明,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當事人如果能夠提出已經支付買賣價款的資料,證明確實是買賣而不是贈與,就不必課徵贈與稅,而且買受人所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不得為出賣人直接借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而來,才可認定為買賣,否則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而所謂二親等以內「親屬」包括血親親屬(如父子、兄弟姊妹)與姻親親屬(如兄嫂、弟媳、妯娌、連襟)。

舉例如下:王大明君於105年2月間以900萬元移轉土地予其弟王小明君,經國稅局查核係屬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但王大明君主張二人間確屬買賣行為,並提出買賣雙方收付款存摺影本等資料,同時提示買受人王小明君購買土地之資金來源,係王小明君本人定期存款到期及中途解約所支付之價款證明,經國稅局查核屬實且其買賣成交價格900萬元高於公告土地現值,非屬贈與,故無須課徵贈與稅;反之除能提供客觀資料證明買賣價格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外,否則差額部分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有關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應妥善保管契約書及收付款項資金流程等相關資料,以免國稅局查核時,因無法提出確實買賣價款證明,而被課徵贈與稅。贈與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虛列離婚配偶或其父母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小心被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除了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以後年度如仍列報已離婚之前配偶或其父母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已離婚配偶B君及B君父母之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經該局查得兩人已於102年度離婚,乃否准認列,除補稅外尚裁處罰鍰。A君不服,主張其與前妻B君因個性不合時常吵架,下定決心辦了離婚手續,但因前妻收入甚少,且年幼子女尚須照顧,是不忍心趕走對方,實際仍同住一起,甚至還資助其父母生活費,國稅局否准認列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實在沒道理。

該局說明,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採登記主義,完成結婚、離婚登記始生效力,A君與B君離婚後已無婚姻關係,B君已非A君之配偶,縱然兩人仍同住一戶或有金錢資助,A君申報所得稅時自不得將B君列為配偶或其父母列為扶養直系親屬,減除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標題:採網路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於105年6月20日前利用網路上傳附件資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5年5月31日屆滿,為了方便採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遞送相關應檢附資料,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於105年6月20日前仍開放附件網路上傳功能,請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已上傳之附件資料不可刪除,惟可透過重新上傳相關資料進行更正,同時並可利用系統提供的「結算附件資料查詢」功能確認上傳成功與否;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若於105年6月20日前尚未完成附件網路上傳,至遲應於105年6月30日前將附件紙本送(親自或郵寄)至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國稅局籲請已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多加利用網路上傳附件資料,相關資訊可至官方網站http://www.ntbsa.gov.tw/104年度所得稅報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查詢。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注意事項

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前項境外稅額扣抵,按境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時,要注意下列事項:

1.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之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A國取得取得技術服務收入5,000萬元  ,相關成本費用3,000萬元,境外繳納所得稅500萬;甲公司計有國外所得2,0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340萬元(=2,000萬元*17%),雖然甲公司在A國實際繳納之所得稅為500萬元,但可扣抵境外稅額僅能列報3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倘經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以致發生補、退稅情事,補稅時 ,以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補稅金額,按實際補繳日匯率計算,併計原繳納之國外稅款;退稅時,則以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後實際按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按原繳納國外稅款日匯率,重新計算。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可扣抵境外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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