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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3 17:07:32| 人氣1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須確有捐贈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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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須確有捐贈事實

臺南市民眾范先生來電詢問,他在104年時幫家人點光明燈,廟方有給他收據6千元,今年(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這筆支出能否列報捐贈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訂有列報捐贈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且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須確有捐贈事實,並取具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才能列報,如屬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如入會費、寺廟光明燈等),則不能列報扣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80萬元,捐贈學校家長會5萬元及於某寺廟點光明燈6千元。因為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可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的上限為16萬元(綜合所得總額80萬元×20%=16萬元),因此甲君104年捐贈學校家長會5萬元可全額列報捐贈扣除額;另外寺廟點光明燈支付6千元,雖已取具廟方所開立之收據,惟因屬有對價關係之給付,仍不能列報為捐贈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105年初民眾對臺南地區0206震災捐款部分,因係屬105年度之捐贈支出,須於明年度(106年)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方可列舉扣除,請妥善保存相關收據證明等資料。若民眾仍有疑問,可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標題:逾期二年無法收回之債權,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法之催收證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不足沖抵數額,再列報當年度呆帳損失,而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呆帳損失842萬元,係因一筆100年的帳款無法收取,且未提列備抵呆帳,故列報呆帳損失842萬餘元,經瞭解該筆債權雖已逾期二年,但該公司始終未能提示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乃依稅法規定,予以剔除並補稅143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之債權,除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做為佐證文件外,對於列報時點也應注意,如果交寄存證函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仍應以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但是,如果存證函遭「拒收」而退回時,則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報稅季節又到了,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呆帳損失之申報,應多加注意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列報於適當年度;另外,已依法轉銷的債權,日後若有獲得清償,也別忘了要將收回的數額列為收回年度的收益唷!。

 

新聞標題:南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設置綜合所得稅申報臨時收件處所,且於特定例假日提供加班服務,報稅更便利!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105)年5月1日展開,南區國稅局為服務偏遠地區民眾及方便上班族辦理申報,除委託各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等代為收件(包含稅額試算確認)外,特別於轄內醫院等處所設置臨時收件櫃臺(詳細地點及時間如附表1),方便民眾就近辦理申報,免於往來奔波。

另為解決民眾無法在上班時間至國稅局辦理申報之困擾,該局嘉義縣分局、新營分局、臺南分局及新化、安南、潮州等稽徵所將於特定例假日加班提供收件等服務(詳細地點及時間如附表2),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該局提醒申報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請民眾早申報早安心,並建議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採用網路申報,迅速便利又節能減紙,為地球貢獻一份心力。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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