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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3 16:42:18| 人氣19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逾限繳日始繳稅,滯納金之起算日將依限繳日是否為放假日而有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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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逾限繳日始繳稅,滯納金之起算日將依限繳日是否為放假日而有所不同

臺南市陳小姐來電詢問,所收到的營業稅繳款書忘記在限繳日(星期五)銀行的營業時間內繳納,而星期六、日銀行又不營業,只能等到星期一才繳稅,可否免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除非繳納期間屆滿日為放假日,可以順延至上班日第1日,否則每逾2日要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本期營業稅繳納期間屆滿日為週五,並非放假日,週一為逾限繳日的第3日,就必須加徵1%滯納金。

該局舉例說明滯納金加徵之規則如下:(詳附表)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收到繳款書要注意繳納期限,避免未及時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其中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的案件,民眾若在逾限繳(含順延)日期2日內,未能至銀行繳納稅款,可就近至便利商店繳納。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104年度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修正重點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核定10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本次增修訂重點整理如下:

一、增訂2項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整理表列如下:(詳附表1)

二、修訂11項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整理表列如下:(詳附表2)

該局進一步指出,104年度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辦服務及查詢項下,可自行點選進入查詢利用。另外,也可在上述網頁點選「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含擴大書審純益率)查詢系統」項目,即可超連結至財政部統計處網站線上查詢相關資料;另如將財政部統計處提供的「單機版查詢系統下載」服務,下載安裝後,不須透過網路,即可直接查詢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應上網查詢所適用之10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有無修正,避免申報錯誤。


 

新聞標題:工程雖未取得驗收證明,惟已交付使用,仍應列報完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其完工日期之認定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規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無法查考實際完成日期,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說明,轄區內甲工程公司承攬乙公司之辦公室建築物工程,並追加「燈具工程」及「裝修工程」,該建築物工程於101年度完工並交付乙公司,惟甲公司僅認列建築物工程收入,追加「燈具工程」及「水電工程」仍帳列在建工程,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燈具工程」及「裝修工程」為非建築物,101年度尚未取得驗收證明,應以委建人出具驗收日期102年度為準;惟該2項工程委建人(乙公司)已於101年度帳列資產,並提列折舊,顯示該追加工程於101年度已交付委建人受領使用中,委建人雖於102年度始出具驗收證明,仍應依規定以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101年度認列收入,本案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應注意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相關規定,並依實際完工日期申報收入,以免影響損益之計算,造成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標題:營業人應按期申報營業稅,以免被加徵滯、怠報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係採自動報繳制度,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應按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查獲,轄內甲營業人105年1-2月(期)營業稅,依法應於105年3月1日起至15日止辦理申報,惟因人員疏忽,遲至同月28日才申報,甲營業人主張該期無銷售額,應無滯、怠報情事。該局指出,本案雖無銷售額,惟屬逾期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

國稅局稱,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係對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所為制裁,其性質為行為罰,乃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此與逃漏稅捐之漏稅罰乃屬兩事。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別忘了如期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被加徵滯、怠報金。


 

新聞標題:身心障礙者購買醫療用輔具支出,可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報稅季節又將來到,對於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扣除額,有一重要訊息報您知,財政部於今(105)年2月有核釋身心障礙者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相關規定,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該支出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上開醫療輔具,若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另外,若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則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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