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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0 10:55:27| 人氣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南市政府業已訂定「臺南市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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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新北市八仙樂園粉塵爆燃類似事件於臺南市轄內發生,臺南市政府業已訂定「臺南市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並於105年3月3日生效,依據該要點,大型群聚活動界定為舉辦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1000人以上,且持續2小時以上活動。

要點指出,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1000人以上,未達3000人者,應於活動舉行7日前,向臺南市政府受理機關報備;人數3000人以上者,應於活動舉行30日前,向臺南市政府受理機關申請許可。

不過,體育場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娛樂場所、百貨商場、展覽場與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在建築使用用途、營業項目、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舉辦活動,已有相關法規,及人民婚、喪等社會基本需求活動,不適用大型群聚活動管理規定。集會、遊行、選舉造勢與抗議等活動,依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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