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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4 16:47:43| 人氣1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聞標題:納稅義務人以兄長名義轉存現金予子女,不依規定申報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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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納稅義務人以兄長名義轉存現金予子女,不依規定申報贈與稅,當心受罰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逾期未申報者,將依規定處罰。該局說明,甲君於104年3月20日將存款220萬元轉存外甥女乙君名下,委託乙君之母親丙君於104年4月17日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辦人員就其檢附之銀行存摺影本發現甲君於104年3月17日有現金存入220萬元,事後向銀行查閱相關傳票,得悉該現款係由丙君自其銀行帳戶提領款項,以現金存入甲君銀行帳戶,經國稅局查證認丙君利用甲君名義,將款項贈與其女乙君,因丙君當年度另有贈與其女220萬元,合計贈與金額44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乃依法核定補徵贈與稅及處罰。丙君不服,申請復查,由於丙君就資金移轉究屬何關係,無合理說明,且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案經行政救濟維持原課稅及裁處罰鍰處分,並已告確定。該局提醒民眾,1個年度內,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時,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切勿為規避贈與稅而取巧利用他人名義移轉財產,倘經查獲,除補稅外尚應裁罰,得不償失。


新聞標題:離婚夫妻申報子女免稅額注意事項財政部南區國局表示,離婚夫妻如欲申報扶養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進行協議,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致發生重複申報之情形,則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列報。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其前妻乙君(雙方於97年間經判決離婚)分別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乙二人均列報未成年子女丙君之免稅額85,000元,發生重複列報免稅額情事,經國稅局審酌乙君除取得對丙君之監護權外,並與丙君同住且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之照顧,具實際扶養之事實,乃否准甲君列報免稅額85,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其已依法院判決支付扶養費,應由其列報扶養丙君之免稅額,案經復查駁回,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在案。該局進一步說明,離婚夫妻雙方應如何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可分由雙方各申報1人,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而所謂扶養,須對受扶養者扶持養護,盡其照顧之能事,非僅止於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即謂其已盡扶養之義務,故雙方未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係以受扶養子女究由其父或母同居一家,及實際照顧該子女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該局特別提醒,離婚夫妻雙方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申報員工年終獎金有什麼規定?年節將近,營利事業紛紛藉由發放員工年終獎金來鼓勵員工士氣,營利事業發放年終獎金稅法相關規定為何呢?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在年度結束以前,大部分都還沒有實際給付員工,但該獎金如公司章程中載明,或經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雖然尚未實際給付員工,但決定要發放年終獎金費用的事實已確定、權責已發生,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的營利事業,當期結算得以應付費用列帳,實際給付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該局最近查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轄內甲公司於102年度列報應付費用-員工年終獎金3,500萬元,但甲公司無法提出列報應付員工年終獎金的計算標準、會議決議資料或預先約定發放獎金的約定資料等,甚至在104年間還無法提出實際給付予員工年終獎金之轉帳匯款給付及扣繳所得稅款等證明文件,因此甲公司經該局調整增加102年度課稅所得額3,500萬元,補稅595萬元。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提列應付費用除了相關的證明文件外,更要注意實際給付的條件,以免因不符合相關申報規定而遭補稅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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