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5-11-19 23:37:49| 人氣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網路販售貨品原則上應隨貨寄送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網路販售貨品原則上應隨貨寄送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拜網路發達所賜,網路購物交易熱絡,消費者透過網站進行團購的頻率增加,但有民眾反應貨物送達卻未收到統一發票或收到貨物與統一發票時間不同,因而質疑營業人有逃漏稅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寄送與消費者;惟如營業人係透過網路銷售,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由網路明白揭示者,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可以在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多以轉帳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請記得於鑑賞期過後寄發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免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損失,須已確定發生才可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亦即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實際取得或支付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應以「確定發生」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1,600萬餘元。經該局查核結果,其中1,000萬餘元損失尚未實現(未確實發生),乃否准認列,僅核定其他損失60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98年度將承攬乙公司之A工程估列物價指數調整款1,000萬餘元,列報其他收入,嗣99年度因客觀條件不存在而沖轉列為其他損失並非無法確知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與乙公司因A工程逾期,導致末期工程款項估驗及繳交逾期罰款有所爭議,甲公司已於100年間向臺灣ΟΟ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公司給付8,100萬餘元(含物價指數調整款1,000萬餘元),目前尚未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甲公司究竟能請求之金額及其損失為何,於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前,尚無法確知,甲公司自應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列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標題:莫驚慌!拍定人可辦理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車輛之過戶登記。

某君最近向行政執行分署拍得汽車乙部,事後卻發現該車已遭國稅局通知監理站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擔憂其權益是否因而受損?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相關機關對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的主要目的,係禁止欠稅人自由處分財產以保全稅捐,但執行機關依國家公權力實施查封拍賣,拍定後產生之財產移轉並不在禁止處分之列,因此,民眾如經由拍賣取得載有禁止處分登記之財產,仍可辦理過戶,不會影響權益。

該局進一步指出,由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之車輛經執行機關拍定後,除非是該車輛有滯欠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過戶登記外,各監理所(站)可依執行機關通知塗銷查封登記並核准拍定人辦理過戶登記函,塗銷禁止處分註記,辦理過戶登記。

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加強徵起欠稅,各稅捐稽徵機關與行政執行分署積極合作追查稅款,並加速拍賣或變賣各項執行標的物,民眾如需取得相關拍賣資訊,可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不動產(動產)拍賣公告網站查閱。


 

 

新聞標題:個人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出售,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及稅捐徵免規定

個人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自105年1月1日起,符合一定條件者,應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係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因此,在中華民國境內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等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後出售其分得之房屋,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自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說,財政部為明確界定應辦營業登記之範圍,及兼顧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事實,曾於81年及84年發布台財稅第811657956號、第811663182號及第841601122號函,規定個人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或與營業人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者,得免辦營業登記。

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於104年1月28日再次發布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針對符合前述81年及84年函釋規定,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得免辦營業登記之個人,如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者,規範自105年1月1日起,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從事此種營業行為之納稅義務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課稅規定並依規定辦理,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台長: 蔡本文
人氣(5)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全站分類: 數位資訊(科技、網路、通訊、家電)

我要回應 本篇僅限會員/好友回應,請先 登入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