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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4 08:11:49| 人氣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體恤身心障礙者,國稅有心!財政部繼去年基於物價指數上漲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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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體恤身心障礙者,國稅有心!財政部繼去年基於物價指數上漲將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08,000元調高為128,000元外,更於今年初為提昇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之交通便利、促進身心障礙者之生活自立及體恤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自104年2月6日起5年內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且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得申請退還先前繳納之貨物稅。南區國稅局表示,除上述租稅優惠外,關於綜所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核定方面,亦朝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方向邁進。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故僅提供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尚不得申報該扣除額。財政部今(104)年10月15日發布解釋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僅提供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嗣後基於與先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除有其他事證可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課稅年度後始發生者外,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嗣後經鑑定取得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依稅捐



新聞標題:個人身分證件有遭人冒用之虞時 可至國稅局申請限制查調所得財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之身分證件如因遺失、遭竊,有遭人冒用、變造之虞時,為保護個人財產所得資料之安全,民眾可持身分證正本親至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台,申請限制他人代理本人查調財產所得資料。該局說明,前揭申辦作業,各地區國稅局提供跨轄區服務,民眾無論設籍何處,均可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且隨到隨辦,中午亦不打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國稅局受理申請後,全功能櫃台系統係全國連線,一處申請全國管制,使個人財產所得資料得到安全維護。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辦任何業務時,務請註記限制用途,避免他人將國民身分證影本移作他用;如有遭人冒用疑慮時,可至國稅局申請限制他人代理本人查調財產所得資料。新聞稿

新聞標題: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未繳或短繳案件已發單開徵今年9月未依規定繳納104年度暫繳稅款的營利事業要注意了!國稅局已在日前寄發稅單給尚未繳納104年度暫繳稅款或有短繳暫繳稅款的營利事業,請營利事業儘速在繳納期限前繳納,以免逾期而須多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在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自行繳納當年度暫繳稅款,營利事業如未在9月底前辦理暫繳,而在10月底前自行補繳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日止,依其暫繳稅額按日加計利息,如逾10月底仍未自行補繳者,國稅局會按公司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計算其暫繳稅額,或短繳稅款部分予以核定,並加計1個月利息發單開徵。據該局統計,轄區內營利事業未辦理104年度暫繳及短繳案件,經核定補徵件數2,666件,補徵稅額新臺幣3億6,045萬餘元。該局已於日前寄發上述暫繳稅款繳款書給營利事業,繳納期間為104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請營利事業接獲繳款書後,務必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繳稅,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應繳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也可持現金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06-2298064 新聞標題:父母贈與子女婚嫁財物百萬元免贈與稅南區國稅局表示,歲末年初是結婚旺季,許多父母親通常會在子女婚嫁時給予一筆財物作為成家贈禮,故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父母親贈與婚嫁子女財物其贈與稅相關規定。該局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為不計入贈與總額。換言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財物,免課贈與稅。該局補充說明,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另外,民眾對於前述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計算,常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每人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混淆,其實該二項是分別計算,可以並存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以供核認

 新聞標題:變更要保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即屬贈與行為,當年度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累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最近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保單,每年自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其罹患疾病住院期間,因自知時日不多,乃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其子女。惟查被繼承人未於保單變更時申報贈與稅,除補徵贈與稅外,因涉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行為,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處以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且要保人所交付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是保單係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原屬自己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他人,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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