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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5 06:41:23| 人氣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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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明年1月總統及立法委員的選舉進入倒數階段,營利事業也紛紛關注捐贈政治獻金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而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該局指出,上面所提『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其中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前一年度(如103年度)財務報表有尚未彌補之累積虧損,其於本年度(如104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不論是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必須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才可列帳,因此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已無尚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時才捐贈政治獻金,就可以列報捐贈費用。該局舉例,甲公司103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本期損益為盈餘120萬元、累積虧損100萬元,甲公司於104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03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累積盈餘為2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4年6月30日股東會承認虧損撥補議案後,所為之捐贈即可核認。也就是104年度先行彌補累積虧損後,即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捐贈政治獻金,惟相關捐贈費用之列報,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而且其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若與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案時在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以免遭受稽徵機關補稅,致權益受損。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蘇審核  06-2223111分機8028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應分別計算其工程成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不清,致無法分別計算各項工程成本時,得逕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核定其所得額。該局指出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常見營利事業因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雖有編制各項成本分析表,惟未分別按不同工程編製報表,甚至無法提示工程合約,或所提供之工程合約與工程成本無法勾稽查核,各項工程成本混淆不清,又因無法提示工程驗收證明及載有相關進料、領、退料、工時與工作紀錄之施工日報表,致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逕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另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公司如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其工程成本應確實分別計算,並於國稅局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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