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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7 08:35:23| 人氣1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4年統一發票7、8月份發票領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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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104年統一發票7、8月份發票領獎囉!

104年7-8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04年9月25日開獎囉!南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區內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本期共有2張中千萬元特別獎、1張中200萬元特獎,中獎率非常高。

該局進一步指出,2張中千萬特別獎的發票係分別在嘉義縣水上鄉及澎湖縣馬公市開出,且只消費211元及616元,真是超級幸運!

該局呼籲,還未兌獎的民眾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使用手機條碼、會員卡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或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辦理歸戶者,該平臺或會員卡店家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悠遊卡或icash卡載具者,請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查詢是否中獎。民眾若同時對中統一發票各獎別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號碼,可選擇較高之獎額兌領。

 

新聞標題:納稅人提起訴願案件經移送執行,仍可請求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撤回執行。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有應納稅捐因不服復查決定正在提起訴願,卻還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要如何處理才能避免其所有房屋遭查封、拍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已依法提起訴願的案件,其執行不因提起救濟而停止,但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 如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已繳納半數,或繳納半數稅款確有困難,提供相當擔保者,或經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可暫緩移送執行。

該局說明,對於已依法提起訴願案件,納稅人因未符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經稽徵機關移送執行後,為避免財產日後執行,因行政救濟變更,有不能恢復損害之可能,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並申請撤回執行。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的同時,為避免遭移送執行,可先行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及信譽。



 

新聞標題:再轉繼承財產可減免遺產稅。

吳君喪偶後,一年後也撒手人寰,留下一對子女,子女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如何申報再轉繼承之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期間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將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6-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配偶於98年4月9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2,500萬元、房屋價值200萬元,存款38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土地、房屋由生存配偶吳君繼承。若吳君於99年9月23日死亡,則繼承其配偶的財產-土地、房屋,屬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全數不計入遺產總額。若吳君於104年9月23日死亡,屬死亡前7年內繼承之財產,該繼承財產於吳君死亡之遺產價值合計為3,000萬元(依104年9月23日之價值計算),得依上述法條扣除60%之遺產總額價值1,800萬元(=3,000萬×60%)。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如前次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則無前揭減免之適用喔!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月底入帳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4年10月30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南區國稅局表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4年10月30日起至12月31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指出,本批退稅全國總計約36萬件、退稅金額約62億元,屬南區國稅局所轄退稅案件約4萬2千件、退稅金額約5億2千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採直撥退稅者,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須填妥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帳戶,退稅款會於10月30日當天撥入該指定帳

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予退稅人,金額不滿5千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該局建議民眾最好選擇直撥退稅,不但可以免除兌領的麻煩手續,還可較一般退稅提早領到該筆退稅款。

該局最後強調,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到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民眾如果接到自稱國稅局人員以電話或簡訊,告知有筆退稅款要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領取,一定是詐騙集團之技倆,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以「反詐騙諮詢專線165」電話洽詢,以免上當受騙。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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