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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2 20:39:15| 人氣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需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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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需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上網購物已成為主要交易方式之一,許多店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使消費者不出門也能輕鬆購物,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行銷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如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應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按期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某商行於拍賣網站銷售流行服飾,半年內交易筆數即高達16,000筆,以平均單價估算,申報之銷售額明顯偏低,經透過物流、金流分析查對,查得其漏報網路銷售額數千萬元,除補稅外並予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收入,應課徵營業稅,網路賣家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營業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標題: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時,應繳納半數之應納稅額或提供價值相當之財產為擔保始可暫緩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於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繳納或提供價值相當之財產作為擔保,否則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近日有民眾質疑未繳之稅捐正在訴願中,為何還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能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原處分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時,依法需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繳納或提供相當價值之財產作為擔保,稽徵機關才能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標題: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扣繳的稅款係分離課稅,不能退稅

臺南陳先生來電詢問:統一發票中了20萬元獎金,於郵局領獎時只實領16萬元,被扣繳了4萬元,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即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依規定扣繳稅款後,所得人即完成納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另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千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該扣繳稅款,也不得抵繳應納稅款或申報退稅。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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