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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2 13:30:38| 人氣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竊盜損失不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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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個人竊盜損失不得列舉扣除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日前家中遭小偷光顧,估算財物損失15萬元,明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以檢附警察局證明及遭竊物品清單,列舉扣除該筆損失嗎?

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僅限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6項。陳先生104年度雖然確實發生財物損失15萬元,但因個人竊盜損失非屬上開列舉扣除額範圍,所以無法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標題:吃冰、吃麪、吃小吃,也有機會中千萬奬金

供大眾消費的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麪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屬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如其具備財政部訂頒核定使用發票要點所規定:1.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2.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3.透過網路銷售、4.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理帳務、5.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發票能力等各款情形之一者,國稅局將核定其應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獲轄區內甲君經營A小吃店的營業額已達開立發票標準,經輔導後發函核定其應自103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甲君不服,主張其屬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依財政部89年5月3日函釋規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發票標準限制,又沒有前揭要點前4款規定的情形,且國稅局查定的銷售額已遠超過其實際營業額,不能單以營業額多寡訂定開立發票的標準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有關營業人是否應使用發票,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查明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本於法定權責而為核定,尚非營業人所得自由選擇。財政部89年函釋例外准許此類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得暫免開立發票,其理由在於此類營業人多為湯湯水水,且無場所、能力購置收銀機,開立發票確有其困難,如欲強制,恐造成大量漏開情事。惟如今時空背景已和89年間大為不同,參諸A小吃店目前經營規模、每月銷售額、商品單價、場所面積、工作人數,且入口處設有櫃檯及人員負責收款等情事,購置收銀機並開立發票,對甲君而言已非難事。且甲君就國稅局查定調增的銷售額,均按期依規定稅率繳納營業稅,其爭執查定銷售額過高等情,並不可採,因此認為國稅局核定A小吃店應使用發票,於法尚無不合。

國稅局呼籲,消費者日後到此類經核定使用發票的餐飲店消費,可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免讓自己對中千萬奬金的權益睡著了。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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