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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9 07:36:07| 人氣9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轉售未過戶土地獲利,非屬免稅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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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新聞標題:個人轉售未過戶土地獲利,非屬免稅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人為第三者,轉手間所獲取之利益並非出售土地所得,而是「土地登記請求權」,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屬其他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03年向乙君買進1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君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將該筆土地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君,並要求乙君直接將土地過戶登記予丙君。因甲君並非土地所有權人,其出售標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因此甲君應以出售價格9,000萬元,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以1,000萬元作為其他所得,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未過戶土地應依上開規定申報其他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漏報受罰哦!

 
 
新聞標題: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應分別處罰。
營利事業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分別按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有無重複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某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該公司無進貨事實取具乙公司等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1,200餘萬元作為進項憑證,虛列營業成本,除補繳稅款200餘萬元外,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另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經國稅局核定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70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二者處罰目的相同,應擇一從重處罰即可,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屬不同之稅目與稅率,辦理結算申報暨漏稅處罰所適用之法條亦有不同。綜合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漏稅處罰法條文義、立法意旨、所生影響暨社會通念等情形,可知違反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作為義務致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與違反誠實申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作為義務致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分屬違反所得稅法不同規定義務之行為(數行為),如有故意或過失情事,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第110條之2第1項處罰之,無重複處罰之問題。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誠實申報,若發現短漏報情事,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標題:利用不正當方法規避特銷稅經查獲將加重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實施以來,不當規避稅負案件層出不窮,該局發現民眾為符合免稅規定,取巧借用親友名義登記購屋,或安排假贈與、假信託、預先訂定買賣契約等方式規避稅負,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邇來查獲轄內甲君將其名下持有未滿1年之A房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持有不到10日即出售,乙君形式上雖符合銷售自住房地排除課稅規定,惟經該局查獲該房地為甲君代理其子乙君與買受人簽約,且於A房地贈與乙君前,即與買受人達成買賣價金之合意並簽訂預定買賣契約書及收取訂金,出售A房地所得價金亦為甲君支配運用。另查得甲君名下尚有他筆房地,若該房地以甲君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並出售,將不符合免稅規定。該局依實質課稅原則,按A房地銷售額580萬元核定補徵甲君特銷稅87萬元,並處罰鍰217.5萬元。
該局籲請民眾切勿藉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規避特銷稅,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類似案件國稅局將持續加強查核,請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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