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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1 19:46:27| 人氣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購買珠寶、金條、金塊等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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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 購買珠寶、金條、金塊等記得索取統一發票金條、金塊、金飾或珠寶因兼具裝飾及保值功能,一般民眾會在特殊節日購買,但常常只重視銀樓珠寶業者所開立關於成色、重量之保証書,而忽略注意銀樓珠寶業者有無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記得索取,共同防杜逃漏。該局說明,銷售黃金條、塊及純金之飾金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雖然免徵營業稅,但珠寶、加工費(即俗稱工錢)並未免稅,而且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兩者均非屬免用及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營業人不管是銷售免稅的黃金條(塊)、純金的飾金或應稅的珠寶、加工費,都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免稅或應稅之統一發票。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購買前揭商品時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除了可中大獎,還可共同維護租稅公平。


列舉扣除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須為直系親屬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為同一申報戶,始得扣除適逢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欲列舉扣除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除了須為直系親屬之保險費外,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舉扣除。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父親及未成年妹妹等2人之人身保險費扣除額各24,000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因妹妹非為甲君之直系親屬,不符合規定;另甲君父親人身保險之要保人(繳款人)為甲君之弟乙君,而甲君與乙君未在同一申報戶內,故甲君亦不能列報扣除父親之保險費,乃剔除前揭2筆保險費並予以補稅。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制係以「戶」為申報單位,同一申報戶內之所得及支出、費用始得互為加減,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均在同一申報戶內,其保險費始得列報扣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欲列報保險費扣除額時,應注意符合前揭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粉絲召集令 歡迎大家e起「讚」出來南區國稅局為了感謝其「facebook粉絲團」所有粉絲的參與及互動,104年再度於該局臉書推出一系列稅務知識及電子發票活動,民眾只要在該臉書按讚並完成活動任務,就有機會參加抽獎。該局說明,為因應網路發展趨勢及智慧型手機的普及,乃加強運用時下流行的網路社群媒體,主動提供民眾更多電子發票、稅務新知及稅務藝文活動等訊息,持續與粉絲有感互動,並號召更多的民眾加入該局的「facebook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ntbsa)。該局指出,本次新推出系列活動內容豐富活潑,還有好康抽獎活動,歡迎大家一起來按讚,成為該局粉絲,除能讓您隨時掌握稅務訊息外,更有機會抽中禮券哦!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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