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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09:37:31| 人氣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稅局網站設置「103年度所得稅報稅專區」,提供最新報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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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國稅局網站設置「103年度所得稅報稅專區」,提供最新報稅資訊!
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所得稅,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首頁設置「103年度所得稅報稅專區」,提供電子結算申報程式下載、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標準、查詢碼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step by step等重要資訊,還有委託他人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委任書等相關書表,歡迎民眾上網下載運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前該專區也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訊,其中今年首度開放查詢之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103年度所得資料,作業期間為104年4月28日至6月1日,查詢方式如下:
1、自行查詢:
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且留有統一編號資訊者,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之線上查調服務查詢。
2、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所得人於104年4月1日至6月1日得以其合於第1點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之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其合於前揭規定之憑證,於本作業期間,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線上查調服務查詢。
該局特別提醒,前揭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時之參考,若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有短(漏)報情事。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意見信箱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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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營利事業因財務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納稅款
目前正是103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要如期(104年6月1日前)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應自繳稅款,如果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納應納稅款時,除了還是要按時辦理申報外,可在104年6月1日前另外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稅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申報及暫繳自繳稅款暨補徵稅款)及罰鍰者,可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的期數依稅款金額的大小,可分2期至36期,每期為1個月,但獲核准分期繳納者,營利事業必須額外負擔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之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必須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國稅局再度強調,營利事業如因遭逢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納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繳稅款者,應於本(104)年5月1日至6月1日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敍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並以1次為限,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最後提醒獲核准分期繳納稅款的營利事業,各期稅款務必要依限繳納,否則逾期部分會被加徵滯納金,未繳清的稅款餘額也會被要求一次繳清,甚至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標題:申報盈虧互抵時,應先減除投資收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者,應先行檢視,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須具備以下條件: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4.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申報,若符合以上4項條件者,就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也就是說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扣除,再行核課納稅。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99年度虧損8百餘萬元,申報自101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扣除。經檢視甲公司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分別為99及101年度)均為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又均如期申報,惟查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載取得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百餘萬元,依規定其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99年度核定虧損數後,再以其虧損餘額6百餘萬元列報自101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本案經重新核定後,除補徵稅額30餘萬元外,並自101年度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5月報稅期間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時,應特別注意上述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子女於國外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子女在國外就讀研究所,支付的學雜費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其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額以25,000元為限。但須注意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如其就讀之國外大專以上院校,屬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校院,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所謂教育學費係指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之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所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符合前開規定之學校,每人每年可列舉扣除25,000元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惟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金額,在限額內申報。
該局最後提醒民眾:「依法繳稅是義務,合法節稅是權利」,呼籲民眾多加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相關問題,可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標題: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之貨物若尚未出售,須經會計師盤點簽證,始得免列為收入
隨著營運全球化,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常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品運送至發貨倉庫存放,以便接到訂單時,可迅速出貨,爭取時效,但這些透過國外發貨倉庫的銷貨究竟是要在貨品出口至海外倉庫時就要列報收入,或可於實際銷售時才列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貨物實際出售時如零稅率銷售額與實際銷售價格不一致,或是貨物到了年底仍在發貨倉庫中尚未出售,營利事業可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整營業收入,不過要特別注意,營利事業必須要提出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的存貨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核實認定。至於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但要能夠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與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自營業收入項下調減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而尚未出售的庫存存貨1億5千多萬元,國稅局請公司提供會計師盤點資料,但是公司表示因國外發貨倉庫有10餘處遍及大陸各省,受限於經費考量,只由公司內部自行盤點並未委託會計師盤點,因此無法認定尚未出售,所以遭調增收入並補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相關規定,若不清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因不符規定而被補稅。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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