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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7 23:36:46| 人氣1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檢舉資料「嚴」守密,全民抓漏放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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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標題:檢舉資料「嚴」守密,全民抓漏放寬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時,記得將被檢舉人名稱、逃漏稅之情形、發生時間、地點等相關事證資料提供國稅局進行查核,國稅局會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加以保密,請檢舉人放心。
該局說明,各地區國稅局於受理檢舉案件後,均依財政部頒訂的「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其中如檢舉案件欠缺被檢舉人的姓名、公司或商號名稱及地址,或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具體事證等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會依規定通知檢舉人於限期內補正,請檢舉人務必留下真實姓名及通訊地址,以便日後連繫,並將處理結果告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規定國稅局負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密之義務,因此接獲檢舉後,即將檢舉人基本資料予以彌封,另行編製檢舉人代號,相關通知函件均會以該代號稱呼檢舉人,並以密件掛號方式送達檢舉人,民眾大可放心。為維護租稅公平,歡迎民眾一起來抓漏。

 
新聞標題:25日起提供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5月報稅期又將來臨,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去年有接到國稅局寄發的稅額試算服務通知書,今年不知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南區國稅局說明,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04年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相關書表予納稅義務人,包括通知書、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案件適用),或確認申報書(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適用)。
該局補充說明,若納稅義務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如金融憑證)為通行碼,辦理網路申報或線上登錄回復確認試算內容完成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以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自行以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查詢及下載試算書表,不再寄發紙本。
國稅局另外提醒,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也可於104年4月25日至6月1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親至各地區國稅局臨櫃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新聞標題:虛列彌補虧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百萬元
每年4到6月的股東會旺季,已經悄悄的揭開序幕,各公司去年每股稅後盈餘及配發多少股利,往往成為各媒體、投資人追逐的話題。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計算可分配盈餘之前,必須先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而且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以免稅,但要注意的是,公司截至上一年度止確實有累積虧損,才可以享有免稅喔!
南部某甲公司101年度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1,300萬餘元,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查核人員發現甲公司截至上年度止,帳載並無累積虧損,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經公司說明其申報帳載累積盈虧分為二部分:一為「86年度以前餘額」盈餘1,800萬餘元、另為「87至98年度餘額」虧損1,300萬餘元,會計人員誤認為該虧損僅指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不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餘,所以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1,300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其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所以甲公司截至101年底帳載累積盈虧為盈餘500萬餘元,並無虧損,國稅局乃否准減除,核定應補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130萬餘元,並處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以免誤填遭補稅處罰。

 
新聞標題: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申報租賃所得
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哥哥開設小吃店,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把房屋借給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作營業使用,或借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於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必須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之無償借用契約,該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否則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因此,王小姐將房屋借給哥哥作營業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但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申報租賃所得。

 
新聞標題:個人出售房屋獲利,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未核實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若查得實際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若未查得資料,則按財政部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並非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依實際所得額或財政部訂定的標準申報。
國稅局舉例說明,李君102年度出售位於臺南市東區房屋,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該屋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之15%申報財產交易所得40,000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核定財產交易所得300,000元,差額260,000元除須補稅外還處以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可以任意選擇以財政部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以免嗣後被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新聞標題:贈與上市(櫃)股票以贈與日收盤價計算贈與額
李小姐來電詢問,想贈與其妹妹A上市公司股票及B上櫃公司股票,分別該以何標準申報股票價值?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贈與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前述收盤價或成交價於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之公開資訊觀測站皆可查詢。
該局舉例說明,104年4月10日上市公司台灣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收盤價為每股147元,李小姐贈與其妹妹20,000股,本次應申報贈與總額為2,940,000元,當年度若無其它贈與,減除2,200,000元免稅額後,本次贈與淨額為740,000元,應納稅額為74,000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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