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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2 11:31:39| 人氣1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灣子公司與國外母公司交易應符合營業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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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南區國稅局104年度貨物稅專案查核,將於4月開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自4月份起將展開104年度貨物稅專案查核作業計畫,請產製廠商自行檢視相關表報帳證是否均依規定報繳,以免經查獲受罰。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規定,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飲料品可減除容器成本),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係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不含營業稅)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以電烤箱為例,假設每台銷售價格為9,000元,稅率15%,完稅價格為7,826元〔9,000元/(1 稅率15%)〕,應納貨物稅額為1,174元〔7,826元*稅率15%〕。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往查核貨物稅申報案時,發現有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將一個價格分張開立,或另以「服務費」、「加工費」等各種名目開立,以低報應稅貨物銷售價格逃漏貨物稅,此類案件經查獲後,除對貨物稅廠商補徵稅款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廠商,請於4月15日前自行審視,有無因一時疏忽,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凡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標題:臺灣子公司與國外母公司交易應符合營業常規
臺南張小姐詢問,公司為外國營利事業的在臺子公司,與美國母公司交易是否需依移轉訂價相關法規辦理?其相關規定為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之營利事業相互間,有關收入、成本、費用或損益攤計等交易,應符合營業常規,以正確計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所以,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決定其常規交易結果,並據以申報所得額;且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相關文據。因此,臺灣子公司與國外母公司的交易,係屬受控交易,應依前揭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該局並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致減少納稅義務,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調整並核定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者,如有具體短漏報情事,將依規定處罰。

 
新聞標題: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3張「千萬」特別獎
104年1-2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04年3月25日開獎囉!南區國稅局表示,繼103年11-12月份該局轄區開出4張千萬特別獎後,本期再開出3張特別獎,中獎率非常高。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期臺南市、臺東縣轄區開出3張統一發票千萬特別獎。其中臺東縣的台糖加油站,民眾僅至該加油站加油100元,就中1千萬元特別獎;還未對獎的民眾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說不定幸運兒就是您!
該局呼籲,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自104年1-2月期起,增開100萬元獎項10組,另2,000元中獎組數由3,000組調增為5,000組,民眾購物消費可多使用載具(如手機條碼、悠遊卡、icash卡及會員卡等)索取電子發票,除了增加中獎機會,還可響應節能減紙,共同為愛護地球盡一份心力!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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