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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9 17:09:25| 人氣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電子發票體驗營,邀您一塊來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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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南區國稅局電子發票體驗營,邀您一塊來體驗
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將於104年4月26日(星期日)上午8時至10時在臺南都會公園舉辦「電子發票體驗營」活動,希望號召更多人一起響應節能減紙愛地球,創造綠色城市。
該局表示,本次特別結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與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於「財政部104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臺南場」現場舉辦「電子發票體驗營」活動,現場除提供手機條碼申辦服務外,並贈送「1元體驗券」,只要花1元並使用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即可兌換7-11或全家價值35元的等值商品(數量有限兌完為止),此一電子發票推廣活動,預計將帶動1,700人次響應。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增加民眾使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誘因,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自104年1-2月期起,增開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獎項10組,2,000元獎項增加為5,000組,鼓勵大家購物消費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但可以拿大獎,還能為愛護地球盡一份心力。
 
新聞標題:死亡後經判決取得之財產,非以原申報日起算核課期間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嗣經判決取得之財產,繼承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該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核課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之父乙君於87年1月7日死亡,甲君於87年4月22日辦理遺產稅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在案。嗣甲君因乙君生前購買2筆土地借用他人名義登記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前開土地,並經法院於98年1月8日判決應將前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確定,甲君認本件已逾核課期間,惟為辦理土地所有權過戶,乃於98年8月4日辦理補申報遺產稅,經稽徵機關依財政部79年2月1日台財稅第780347600號函釋:「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土地,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規定,認尚在核課期間內,而核定補徵遺產稅,並於98年10月15日將繳款書送達甲君。甲君不服,主張應自乙君死亡日後6個月,即自87年7月7日起計算7年核課期間,補報之遺產已逾核課期間,不可再補稅為由,申請復查、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引用行政法院判決文進一步說明,我國遺產稅制係採申報核定制,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負有申報之義務,惟如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因其他因素,無法確定有無此筆遺產,而無從申報,稽徵機關亦無法掌握及得知該筆遺產,其行使核課權之期間自無法開始計算,其後該筆遺產經法院判決確定屬被繼承人所有時,此時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方有申報該筆遺產之義務,稽徵機關亦方得對此遺產行使核課權,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此並不違反同法第21條關於核課期間之規定及立法意旨。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有爭議之土地,當事人死亡後,於該權利歸屬確定前,納稅義務人當然難以申報,惟嗣後於法定6個月申報期間過後,始經法院判定為被繼承人所有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計入遺產,並按繼承日之價值計課遺產稅。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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