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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11:57:25| 人氣1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改用電子發票,可延續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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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營利事業改用電子發票,可延續租稅優惠

臺南市王小姐詢問,其所任職之餐飲店原開立收銀機發票,去年改開立電子發票,今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純益率降低1個百分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原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階段性政策目標已達成,財政部為配合整體環境e化之發展,推動電子發票,對於1021231日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改採使用電子發票,符合相關規定者,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降低1個百分點;非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降低2個百分點。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前述獎勵措施,必須係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經營零售業務者,其營利事業及固定營業場所銷售貨物或勞務均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若經查獲有未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或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該年度就不適用了。

該局強調目前財政部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鼓勵消費者索取電子發票,除新增電子發票專屬百萬獎項外,給獎組數也增加,今年325日開獎的1-2月期統一發票將開出專屬獎項100萬元10組,2,0005,000組,中獎機會多更多。所以,原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若尚未申請使用電子發票,應儘快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一來,可以趕上消費者索取電子發票的潮流,提高消費者購買意願,增加營業收入二來,可適用本獎勵措施,達到雙贏局面,何樂而不為?


 

新聞標題: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扣繳的稅款係分離課稅,不能退稅

臺南陳先生來電詢問:統一發票中了20萬元獎金,於郵局領獎時只實領16萬元,被扣繳了4萬元,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即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依規定扣繳稅款後,所得人即完成納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另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千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

該局再次乎籲,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該扣繳稅款,也不得抵繳應納稅款或申報退稅。


 

新聞標題:藉信託之名,行分散所得之實,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高獲利且高配股的公司大股東,於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確定當年度可獲配高額股利後,訂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短期信託契約,藉以達到分散所得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目的。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A公司之董事長,於978月與某銀行簽訂以其名下A公司股票1,000,000股作為信託財產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1年期信託契約,約定信託期間產生之收益(包括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由受託人(即某銀行)依信託契約分配予受益人乙君等人。嗣國稅局以該信託契約係於A公司976月股東常會決議盈餘分配後簽訂,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原歸課受益人乙君等人營利所得之信託孳息轉正歸課委託人即甲君當年度營利所得2900餘萬元,併課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已依信託契約將信託孳息贈與乙君,不應再對其課稅為由,嗣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將訂約時已可得確定獲配之股利,以簽訂信託契約之迂迴方式贈與該部分孳息,藉由信託之法律行為形式及現行稅法有關信託受益權價值計算無法真實反映實質贈與價值之情形,達成贈與孳息及規避贈與稅及所得稅負之真意,實有違反稅法誠實申報及繳納稅款之義務。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藉信託之名,規避贈與稅及綜合所得稅,經查獲除補稅外,尚須受罰,希望納稅義務人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補償失。


 

新聞標題:公司解散時將餘存貨物分配股東所開立之發票,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陳小姐詢問,公司經營不善解散,將未出售之貨物分配與股東,已依規定以公司為抬頭按時價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該發票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將原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作分配股東使用,所開立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將餘存貨物分配股東係視為銷售,應開立以營業人本身為買受人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應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以免誤列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遭以虛報進項稅額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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