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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0 23:21:31| 人氣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電子發票稅務懶人包  3分鐘看懂電子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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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稅務懶人包  3分鐘看懂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有效行銷電子發票,創新設計活潑、淺顯易懂的電子發票稅務懶人包,就統一發票種類、與電子發票有關之名詞說明、手機條碼(共通性載具)、載具歸戶及對領獎等11項主題詳加說明,讓民眾快速認識電子發票。

另外,為方便民眾以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該局特別蒐集整理消費者使用手機條碼時最關心的話題,創新以flash動畫教學介紹手機條碼服務專區各項服務功能,讓消費者輕鬆消費及對領獎。

該局說明,電子發票稅務懶人包及手機條碼申請使用之動畫教學,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電子發票服務專區,歡迎民眾隨時上網查詢。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賠償費用,於實際支付年度認列。

營利事業之員工駕駛車輛載運公司器具發生車禍,導致被害人傷重死亡,經被害人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所生賠償金,必須於已支付並取得確定證明文件之年度,始得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舉實際案例說明,轄內甲工程公司員工於100年12月駕駛公司車輛載運施工器具與被害人乙君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乙君於101年3月因傷重不治死亡,經乙君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甲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1,000萬元,甲公司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車禍發生時點,自行估列當年度其他損失800萬元,經該局審理結果,按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所定「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應係指費用已確定應付之時而言,其與應付費用原因發生之時間並非相同,因此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於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5目規定,須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始得核實認列,本案甲公司因未提出該筆損失於100年度已支付並取確定證明文件供核,乃否准認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即以費用已確定應付之時,作為認列公司費用或損失之時點,而非以車禍發生之時間作為認列費用或損失之時點,與該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所採權責發生制之原則無違。



 

新聞標題:營業人漏進漏銷要分別處行為罰及漏稅罰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公司於101年7月至102年12月間銷售貨物(勞務)金額270萬餘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又於同期間購進貨物(勞務)金額210萬餘元,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漏銷部分除依法補徵營業稅13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3萬餘元;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210萬餘元裁處5%之罰鍰10萬餘元,合計處罰鍰23萬餘元。

該局提醒:「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與「進貨時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兩者非屬同一行為,如違反各自規定應分別處罰,尚無擇一從重處罰之適用。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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