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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9 12:09:48| 人氣2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病媒防治業未用藥  仍應申報施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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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業未用藥  仍應申報施作紀錄
 
    病媒防治業者每年1月31日前須申報前1年的病媒防治施作紀錄,即便整年未施用環境用藥為客戶消毒除蟲,仍應申報「零用藥」。臺南市政府環保局發現少數「零用藥」的業者以為沒用藥就不用申報,經環保局通知後才補申報。本月又到了申報期,環保局呼籲業者月底前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環保局統計,102年臺南市有2家病媒防治業者未於103年1月31日前申報病媒防治施作紀錄,經調查2家業者一整年均無防治施作,沒有使用環境用藥,業者以為無須申報,經環保局人員向業者解釋法令,輔導補申報施作紀錄「零用藥」,免於因違反規定受罰。
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病媒防治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得許可執照,始得執行環境衛生害蟲防治(例如噴藥、消毒、滅蚊、滅鼠) 業務,並應將施作計畫書送達客戶,經同意簽名後始可按計畫內容施作。業者施藥後應詳細紀錄環境用藥的藥劑名稱、許可證字號、數量、製造日期及批號等,按月製作「施作紀錄」,並於翌年1月31日前申報。未依規定提報施作紀錄,依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環保局表示,臺南市有61家病媒防治業者應於本月底前,登入環境用藥管理資訊系統(http://mdc.epa.gov.tw/MDC)申報103年度病媒防治施作紀錄。若整年度均無病媒防治施作,也應申報年度為零次施作。若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打客服專線(02)6630-9988轉分機144、143,有專人服務。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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