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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9 18:35:04| 人氣1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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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符合勞基法規定標準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企業為了能準時交貨給客戶,常會要求員工配合加班趕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員工領取之加班費,只要是不超過勞基法規定的加班時數和工資計算標準者,就可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必要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
也就是說,勞工平日加班時數每月在46小時以內,而且領取之加班費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者,就可以免納所得稅。不過,國稅局補充說明,勞工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放假日為執行職務而加班,其加班時數除了不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時數限額外,所領取之加班費符合勞基法加班工資計算標準者,也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機械製造公司的員工甲君12月份加班時數共計54小時,其中符合勞基法規定標準46小時之加班費可以免稅,超過標準8小時之加班費必須要併入甲君的薪資所得課稅。不過,如果該超過標準8小時是屬於國定假日之加班時數,只要甲君所領之加班費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這8小時加班費仍然屬於免稅範圍。
國稅局特別提醒,企業平時計算員工之加班費時,應注意加班標準,如有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勿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以維護員工權益。
新聞標題:個人買賣未上市上櫃股票,買賣價格低於股權淨值之差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然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如其交易價格有低於該股票出售時資產負債表上之股權淨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國稅局會對出賣人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該局查獲A君將其所持有之甲公司全數股票以800萬元出售予B君,惟甲公司於出售時點資產負債表上股權淨值為2,000萬元,符合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1,200萬元應核課贈與稅規定,於是國稅局函請A於10日內補報,並說明如未按時申報者,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本案A君已按時申報,並完納應納稅額98萬元。
該局又說,遺產及贈與法之納稅主體是自然人,只有個人有贈與行為時才須核課贈與稅,營利事業不是自然人,如以顯不相當代價出售未上市上櫃股票,則不用繳納贈與稅。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其差額部分,為買受人之其他所得,應申報繳納所得稅。
倘有申報稅務問題,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新聞標題: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
基於全球化佈局,我國企業在全球分工之策略運用上極為靈活,愈來愈多台商將附加價值相對低的製造功能移往中國大陸東南亞等地成立加工裝配廠, 並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台商留意相關移轉訂價行為之稅負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駐外人員薪資等相關支出約800多萬元,惟未對海外關係企業收取技術服務收入,不合營業常規,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2條之規定,以可比較利潤法中之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指標調增技術服務收入1000多萬元。
該局說明,依前揭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所以營利事業派人至關係企業提供上述服務內容時,應收取收取相對技術服務收入,且收費之條件與提供服務予非關係企業所產生收入不應有所不同。因此甲公司對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卻不收取服務收入,除違反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外,亦有不合營業常規情形,應依常規交易方法調整計算服務收入。
該局呼籲,因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實施,公司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時,切記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新聞標題:分離式冷暖氣機之室內機及室外機出廠時均應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運用營業稅進銷項資料查核轄內營業人出售冷暖氣機有無漏報繳貨物稅情形,發現某營業人購進冷暖氣機之零組件後組裝成分離式冷暖氣之室內送風機,未依規定繳納貨物稅,經該局查獲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轄內某電機公司購進冷暖氣機之零組件組裝後,再以冷暖氣機室內機製成品銷售予國內批發及零售家電營業人,涉嫌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除補稅外並處罰鍰合計20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分離式冷暖氣機分為室外機及室內機二部分(室外機內含有風扇、冷媒壓縮機等主要零件),屬窗型冷暖氣機之範圍,是以分離式冷暖氣機室外機出廠時,對室外機課稅,室內機出廠時,對室內機課稅,二者同時出廠,則同時課稅。
該局呼籲,有產製前揭貨物之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未辦理者,請儘速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補辦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款,則可免罰。

 
新聞標題:非屬營利事業負擔之原、物料,不得列報成本
營利事業製造商品,其耗用於生產供出售產品的原料、物料之成本,均可計入其產品之製造成本,惟非屬營利事業所應負擔之原、物料,則不得列報製造成本。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某家遊覽車製造商,其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列報所生產一批遊覽車,依買方公司與該遊覽車製造商簽訂之買賣契約書所載,該批遊覽車之輪胎由買方提供給賣方(遊覽車製造商)組裝,按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上開案例,依照契約書約定,由買方公司提供輪胎供賣方組裝,該遊覽車製造商僅係組裝該原料(輪胎),並未實際負擔該原料成本,惟該遊覽車製造商於結算申報時,仍於直接原料明細表中,列報該批遊覽車之輪胎成本,導致虛增當期營業成本200餘萬元;經該局重新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剔除該批非屬製造商應負擔之成本,除補繳稅款外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計算當期投入生產產品之原、物料耗用情形,應依照實際生產情形計算營業成本,如有虛增成本費用之情事,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新聞標題: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將於104年1月2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月30日截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應補稅案件,已於104年1月上旬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04年1月21日至104年1月30日。
該局統計所轄之嘉義縣市、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等地區補稅案件計43,305 件,補稅金額約3億6千6百萬餘元,約占申報總件數819,704件之5.28 %,經分析主要補稅原因為:未依規定檢附列舉扣除額相關證明文件、重複申報扶養親屬、短漏報所得及稅額計算錯誤或疏忽所造成。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時,請仔細核對內容,如有疑義,可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該局進一步表示,目前繳稅方式多元化,於繳款書背面皆有詳載相關繳稅方式說明。納稅義務人除於繳納期限內持現金至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外,並可於104年1月16日起利用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及信用卡方式擇一繳納;各項繳稅手續費,除信用卡外均免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稅額在2萬元(含)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等)繳納,沒有時間跑銀行或不便上網繳稅的民眾可善加利用,並請保留加蓋店章之收據聯及繳稅相關資料,作為繳稅憑證。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國稅局是以掛號方式寄發繳款書,不會以簡訊或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自動櫃員機轉帳,民眾要慎防詐騙集團,以免受騙。接獲繳款書時,如確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無誤,應儘速於繳納截止日前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將移送強制執行。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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