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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 10:10:08|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千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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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小心!欠稅不繳,還得負擔滯納金、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
陳先生來電詢問,因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寄出的通知單,但為什麼通知單除了原來欠繳6,000元外,還要繳納滯納金900元、利息10元及執行必要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繳款書經稅捐稽徵機關送達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如在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才繳納,除應繳納本稅、滯納金及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之滯納利息外,尚需負擔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執行費用係指因強制執行直接所生之費用,包括執行機關寄發通知文書所需郵資、拍賣所需指界、查封鑑價及測量費用等,本件陳先生移送執行所發生之執行必要費用,依規定仍須負擔,始為繳清結案。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欠繳應納稅捐,請於期限內儘速繳納,方能免除負擔滯納金息及後續之執行必要費用,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債權人取得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尚不得查調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資料
林先生來電詢問,在103年5月間借款300萬元給甲君,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10月,甲君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屆期甲君未依約清償,經向法院聲請拍賣該抵押物,並取得法院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甲君財產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於對特定物的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記載的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亦即林先生僅能對甲君提供設定抵押權的土地聲請拍賣,尚不得逕就甲君所有之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因此,林先生僅持拍賣抵押物的裁定,申請查調甲君的財產資料,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國稅局無法受理查調。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債權人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應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且需出示債權人身分證正本、印章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並繳納服務規費後,國稅局才會依申請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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