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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21:10:05| 人氣1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遺產稅及贈與稅復查期限不因核准延期繳納而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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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繼承日後,始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可否列報為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被繼承人陳君於103年3月份往生後,其子於法定期限內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並檢附繼承人之身心障礙手冊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618萬元,經查繼承人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繼承日後始發生且無法證明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殘障要件,致無法適用上述規定。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被繼承人之父母且非拋棄繼承權者,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得加扣618萬元,惟應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為限。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雖未於繼承日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准予依規定扣除618萬元。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遺產稅及贈與稅復查期限不因核准延期繳納而展延 (本報訊):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申請復查,且不因稽徵機關准予延期繳納而有所展延。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被繼承人甲君於96年12月1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97年5月2日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核定遺產稅額57萬元。嗣因遺產農地於列管期間內移轉他人,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乃否准該農地扣除額,追繳遺產稅額220萬元,重行核發之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自101年10月26日至101年12月25日止,並已於101年9月26日合法送達。乙君收到繳款書後,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該局同意展延繳納期限至102年2月25日;惟本案申請復查期間仍應自原繳款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即101年12月26日起算,至102年1月24日屆滿。乙君遲至102年1月26日始申請復查,顯已逾期,經該局以程序不合駁回確定。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有不服,切記要在原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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