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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 09:58:47| 人氣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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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受贈之列管農地,若於5年列管期間內未作農用或移轉,將追繳稅賦。
台南王先生來電詢問,其去年取得父親贈與一筆農地,並申請依法免徵贈與稅,近期想將該農地出租予他人設立工廠,是否需補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王先生受贈之農業用地,若將土地出租他人設立工廠,違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規定,核與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之立法意旨不符,即應追繳稅賦。經詳細向王君解說後,王君即取消出租農地之打算。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免徵贈與稅之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將通知國稅局追繳應納稅賦。

 
新聞標題: 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如必須以外幣收付,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營利事業在列報時,必須以已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另外,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向國外出口或進口貨物時,係以交易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若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已變動,此時即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反之,如有兌換利益,應列報為收入。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該公司101年底尚有應付外幣帳款美元300餘萬元,因匯率變動,甲公司乃計算兌換虧損120餘萬元,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惟經查核,甲公司截至101年底尚未支付該筆貨款,兌換虧損尚未實現,故國稅局查核剔除該筆兌換虧損,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2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有關兌換盈虧方式之計算可以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且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避免發生爭議。

 
新聞標題:請多利用條碼化稅單至超商繳稅並記得索取繳款證明
財政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稅,實施稅單全面條碼化及多元繳稅機制,除申報自繳的證券交易稅(細稅目491、492)、期貨交易稅(細稅目451)、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細稅目407)稅單不能在超商繳納外,其餘逾50種繳款書,皆可列印有條碼的繳款書,持向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案件,於繳納期間內亦可至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4家便利商店各營業門市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超商門市據點普及和全年無休24小時營業的便利性,沒有時間跑銀行或不喜歡操作自動櫃員機繳稅的民眾可善加利用,,但要注意:限用條碼化繳款書、繳納稅款限2萬元以下及在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繳納稅款,如逾時繳納,只能到代收稅款的銀行、合作社、農漁會繳納,且需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曾經發生某超商店員利用代收稅款的機會侵占款項之不法情事,該店員掃瞄稅單條碼後,僅在繳款書蓋店章,故意未按下電腦確定鍵印出「代收款繳款證明」,該筆繳稅資料未上傳總公司,致該稅款未解繳國庫,造成繳納異常,影響納稅人權益。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防止是類情事發生,在超商繳稅後,一定要拿回蓋有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並確認店章是否清楚,尤其要記得索取「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確認完成繳稅手續,檢視內容與繳稅資料是否相符,並妥善保管作為繳稅證明憑證,以確保自己權益。若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標題:「2014臺南購物節」活動已經開跑囉!快以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參加歡樂好禮加碼抽
為響應節能減紙政策,增加民眾消費使用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誘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與臺南市政府合作,於該府舉辦的「2014臺南購物節」抽獎活動中(期間為103年11月14日至12月28日),加碼提供手機條碼普獎(限量版城市概念陶瓷杯200個)及特獎(iPad mini平板電腦、Acer Liquid X1及ASUS ZenFone5之手機各2台)獎項,民眾不但可以消費拿大獎,還能為地球盡一份心力。
該局表示,只要民眾於活動期間在臺南市的店家消費,使用手機條碼或已歸戶至手機條碼之其他載具(如會員卡、icash卡、悠遊卡等)索取電子發票(不列印紙本),並於臺南購物節官網登入會員及點選「電子發票手機條碼」並填入手機號碼,即可參加本次加碼抽。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服務使用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的民眾,該局主動洽請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定期將該手機條碼於活動期間在臺南市消費的電子發票資料匯入抽獎,免再逐筆登錄,省時又方便,民眾可以多多利用。詳細活動內容,請上臺南購物節官方網站(http://www.tainanshopping.com.tw)查詢。

 
新聞標題:財產出租收有押金,如已申報運用該押金產生之所得,押金還須設算租賃收入嗎?
臺南市吳小姐來電詢問,將房屋出租他人收有押金,運用該筆押金投資股票,並已申報營利所得,押金還須設算租賃收入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就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如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02年出租房屋乙幢,每年租金1,000,000元,並收取押金300,000元,甲君將押金投資股票,當年度獲配股利3,000元。甲君在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1,000,000元租賃收入外,所收取的押金應設算租賃收入4,110元(300,000元×102年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1.37%),但可扣除運用押金投資股票所產生的營利所得3,000元,因此甲君應申報租賃收入1,001,110元(1,000,000元 4,110元-3,000元)及營利所得3,000元。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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