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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3 22:52:43| 人氣1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夫妻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所得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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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夫妻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所得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可以適用盈虧互抵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上揭情形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惟以經營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之補習班、托嬰中心、幼兒園、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亦可依前揭條件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醫院,其配偶乙君經營A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甲君經營A醫院之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乙君經營護理機構之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因所得類別不同,所以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提醒,夫妻執行2個以上同一所得類別之專門職業,如要適用盈虧互抵,應依規定設帳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新聞標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地,如不能舉證該支付之款項確屬子女所有者,認屬父母之贈與,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案件時,發現某甲之兒子於101年間登記購置一筆台南市價值4,700萬元的房地,經查某甲之子當年剛就業,並無相當資力可購置該筆房地,某甲主張其子自備金額1,300萬元,並向銀行貸款3,400萬元,惟實際查得支付自備金款項,其子自有資金僅200萬元,其餘由甲支應,某甲事後說明其子購地自備款資金不足部分,係由其先行貸款給其子的,惟無法舉證,本局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就自備金額差額1,100萬元部分以贈與論課徵某甲贈與稅額88萬元。

該局再度呼籲納稅義務人,父母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子女購置不動產,視為父母贈與子女不動產,應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未辦理申報,經國稅局查獲認屬視為贈與情形,將依財政部765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請贈與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除經核定補徵贈與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請務必維護自身權益,以免受罰。

倘有申報稅務問題,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新聞標題:個人購買不良債權,抵繳法拍不動產之利得,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不良債權,並進而以持有之債權抵繳拍賣價款,該處分之債權額應否列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處分之債權額即為應受分配額,此受分配額於減除原始取得債權成本及因取得、改良或移轉該債權之一切費用後,為財產交易損益,應於處分債權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雖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經該局查獲甲君有漏報處分債權之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6萬元。甲君不服,主張綜合所得稅係以收付實現為課徵原則,其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因尚未出售,財產交易所得並未實現,國稅局不應對其課稅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告確定。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君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銀行購入債權,並於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參與拍賣得標,進而以持有之債權抵繳拍賣價款,則甲君原購入之「債權」關於抵繳部分,因執行法院准得標之甲君以其債權之「應受分配額」抵繳價金,其因抵繳所處分之債權額即為甲君之應受分配額,於減除原始取得債權成本及因取得、改良或移轉該債權之一切費用後,為甲君之財產交易損益。若甲君嗣後再將取得抵押物出售,係屬於二階段不同之財產交易,二階段產生財產交易所得,仍應分別於其因處分債權而取得抵押物及出售抵押物之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籲請民眾,以購入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所有權,雖抵押物尚未出售,但處分債權如獲有利得,應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稅,以免遭查獲受罰。

 

新聞標題: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除補稅外,尚有刑責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排除課稅之規定外,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惟近來時有納稅義務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規避查核以逃漏特銷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是類案件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移送刑事偵辦。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9月取得A房地,嗣於1015月銷售A房地予乙君,惟甲君為逃避特銷稅竟與乙君訂立不動產贈與契約書,並以贈與為原因辦理該房地移轉登記,嗣經該局查得乙君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檢附與甲君訂立之買賣契約書,載明銷售價格為750萬元,乃依銷售價格按適用稅率15%核定課徵特銷稅,並依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刑法第214條規定移送刑事偵辦。

甲君主張其與乙君所訂立不動產贈與契約書及A房地異動索引登記原因為贈與,非屬買賣,不應課徵特銷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地政機關僅就形式審查,對其實體上契約內容之真否,依法並無實體審查權,故尚難以異動索引登記原因記載為贈與,即據以主張渠等移轉系爭房地之原因關係為贈與,且經查獲雙方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甲君顯係透過贈與之法律形式,達到出售系爭房地之結果,其動機及目的係在規避特銷稅,乃駁回其訴願申請。

該局籲請民眾切勿以不正當方法規避特銷稅,除應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尚應負刑事責任,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如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之行為,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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