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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1 00:22:26| 人氣9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使用電子發票可避免消費爭議並追蹤食品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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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子發票可避免消費爭議並追蹤食品流向

 

邇來輿情報導本次劣質豬油事件,消費者因未保存當初購買食品的統一發票,無法證明交易品名、數量及金額等事實,迭與食品業者發生退貨爭議,南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及消費者使用電子發票,可以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該局表示,消費者購物時若利用會員卡、icash卡、悠遊卡及手機條碼等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因所有的消費資訊均已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除可供稽徵機關勾稽查核外,在發生交易糾紛或退換貨時,可至該平台查詢列印交易明細佐證,不用擔心因未保存、遺失或毀損紙本發票,而喪失相關求償權益。

該局說明,電子發票登載內容除銷售日期、銷售額外,還必須登錄品名、數量、單價等詳細內容,可使業者及其上下游銷售流程透明化,發揮事前的預警與事後追蹤效果,為協助食安主管機關掌握食品原料流向,該局刻正積極輔導轄內食品業者導入電子發票,希望藉電子發票,為食品安全築起防護網。

 

新聞標題:受贈取得之房屋2年內出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臺南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受贈取得之房屋,持有未滿2年即予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銷稅條例規定,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土地,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情形外,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6月自其祖父贈與取得A房屋並於10110月出售,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且持有A屋期間,甲君另有2戶房屋,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故甲君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特銷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受贈取得之不動產在2年內出售,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外,務必依規定於申報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特銷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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