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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2 00:14:59|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獨資經營幼兒園之負責人不得列報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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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獨資經營幼兒園之負責人不得列報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臺南市某私立幼兒園園長陳先生來電詢問:自己經營的幼兒園,可否列報自己(負責人)的薪資費用及日常膳食費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如為獨資經營,則不得報支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外日常膳食費部分,除依上述規定認列薪資之聯合執行業務者,亦可在每月1,800元限額內認列伙食費外,其餘是不得列支伙食費。所以,來電詢問的陳先生是獨資經營幼兒園,其本人之薪資費用不得列報,且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提醒獨資經營執行業務者及幼兒園業者等,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支,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相關問題,可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標題:員工旅遊報稅規定不可不知!!!

秋高氣爽,又到了旅遊的高峰期!不少營利事業趁此季節舉辦員工旅遊,慰勞員工平日工作的辛勞,南區國稅局特別就營利事業,如何列報費用?如何判斷是否屬員工所得?整理稅法相關規定,希望讓營利事業報得安心,員工玩得開心。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將會影響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的列報,也就是說,招待員工旅遊的支出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會因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的規定。

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反之,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的所得,就必須依照其所舉辦的旅遊是否只限特定員工才可以參加來判斷,換句話說,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反之,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就應併列為員工的所得。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處理員工旅遊支出時,應多加留意稅捐問題,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

 

 

新聞標題:債權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應按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為了保護納稅義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之個人隱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向全國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必須檢附債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始准予查調提供。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業已施行,納稅義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均屬個人資料應予保護之範疇,民眾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千萬勿使用虛偽不實之證明文件,以免誤觸法網。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民眾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取得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係為保護債權人權益,使其能有效掌握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如有對外洩漏情事,準用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3條規定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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