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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9 09:49:38| 人氣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僅供參考,繼承人仍應誠實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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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僅供參考,繼承人仍應誠實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辦理遺產稅申報,若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情形,可向國稅局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以供參考。但該查調資料並不代表被繼承人的所有遺產,繼承人仍應自行查對,以免漏報受罰。

該局說明,國稅局所提供被繼承人的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因資料蒐集歸戶有時間落差等因素,致資料並不完整,僅供繼承人參考。繼承人在參考使用時除要仔細核對外,還須注意被繼承人是否另遺有銀行保管箱、現金、不記名股票等動產,因該部分財產並未列示在財產歸戶清單上,如繼承人未申報,一經國稅局查獲有漏報情事,不能以財產清單未列示而作為漏報免罰之理由。

該局特別呼籲,國稅局提供的財產歸戶資料僅供參考,仍請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要自行查對,以免漏報遺產遭查獲補稅處罰。

 

新聞標題: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惟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400萬元,由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既於被繼承人A君生前贈與生存配偶,非屬遺產,免納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導致漏報該財產而遭受處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還有機會改採直撥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31031日辦理退稅,該局特針對原申報未填寫退稅帳號或填寫資料不正確,須採憑單退稅之納稅義務人,輔導改採金融機構帳戶直撥退稅,並於94日寄發「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請民眾於接獲該同意書後,詳實填妥欲撥存的金融機構帳戶,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於102日前遞送或掛號郵寄至所轄分局、稽徵所。

該局進一步說明,憑單退稅易遺失、被竊,且必須到銀行提兌,逾兌領期限則不能兌領等等問題,故籲請納稅義務人多採用直接劃撥至銀行帳戶方式申領退稅款,不但比使用退稅憑單提早領到退稅款,既安全又不用路途奔波好處多多。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近來詐騙案件手法層出不窮,國稅局不會要求納稅義務人至提款機操作辦理退稅,請納稅義務人小心謹慎。


 

新聞標題: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無論金額多寡,仍應依規 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有關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220萬元,是否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故無論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之金額多寡,仍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規定,遺產稅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總額減除各項扣除額(103年度生存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扣除額50萬元,被繼承人喪葬費用123萬元)及免稅額(103年度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故財產總額220萬元,按上述規定計算,無遺產稅應納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無論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之金額多寡,仍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後,方能辦理財產產權移轉登記。若無法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者,可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展延申報。


 

新聞標題:廠房遭法院拍賣,仍應計算所得繳稅

營利事業的廠房如遭法院拍賣,必須依規定計算廠房拍賣損益,併入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拍賣是屬於出售資產,即使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營利事業實際並未取拍賣得價金,仍應以拍定價格,減除廠房的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如執行費用)後,如為正數,表示有拍賣所得,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要併入結算申報並繳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反之,如為負數,表示有拍賣損失,可申報扣抵所得。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的廠房在1002月間遭法院拍賣,甲公司並未申報拍賣損益,經國稅局以拍定價格1,200多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及執行費用等相關成本1,000多萬元,核定甲公司100年度出售房屋增益200多萬元,要求甲公司除必須補稅35萬餘元外,還須繳納漏報所得的罰鍰28萬餘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並無獲益,何以會產生所得?

南區國稅局提出說明,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是屬於具有買賣性質之銷售行為,拍定價格就是出售價格,甲公司雖主張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但是,無論拍賣價金是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用途,都不影響拍賣是屬於出售資產性質,因此須依照規定,按拍定價格減除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計算出售資產損益申報繳稅。

該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廠房土地等財產遭法院拍賣,務必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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