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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0 10:10:50| 人氣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雖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納稅款,即無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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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雖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納稅款,即無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適用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為所得稅法第39條所明定。所謂「如期申報」,係指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

南區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全年所得額1,900萬元,扣除前10年虧損1,000萬元,列報課稅所得額為900萬元,雖該公司於102531日完成結算申報,但卻遲至63日繳納稅款,已不符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所以該局否准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重新核定課稅所得額為1,900萬元,並補稅170萬元,無法享有合法節稅之效果。

國稅局呼籲適用盈虧互抵之營利事業,除應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外,別忘了還要如期繳納稅款,否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將無法享受盈虧互抵之優惠。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捐贈文創產業的支出,節稅省很大

近年來,政府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升社會環境的文創內涵,對於營利事業捐款給文創產業,可享有1,000萬元或當年度所得額10%額度內的捐贈支出減稅優惠。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逾期將不受理,就無法享受減稅優惠。

該局表示,文創法實施後,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或者捐贈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支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才能適用文創法規定,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之金額限制。

南部有一家甲公司捐贈某基金會辦理文創活動經費800萬元,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甲公司全額列報捐贈費用,但因未能提示文化部核發之證明文件,無法依文創法規定全數列報費用,只能將該筆捐贈依照對一般機關團體之捐贈計算限額,剔除超限金額600萬元,遭國稅局補徵稅額102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1項規定加計利息。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符合文創法之捐贈支出,最遲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塡報,並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及支出相關憑證資料,以免影響抵稅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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