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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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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82年12月22日8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85年5月1日84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85年5月26日84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89年6月14日88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1月11日94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6月21日94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0月30日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延會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優異人才領導, 依大學法第九 條及本 校組織規程第廿五條 之規定訂 定「 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以下簡稱本 」(以下簡稱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校 校長任 期屆滿十個月前決定不 續任或 不續聘,或 因故出缺 後二個月內 ,應 依 本辦法 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 ,並 於組成後 八個月 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 公開徵求 及主動尋覓 校長候選人。
二、 決定校長人選。
第 三 條 遴選委員會由二十一人組成,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各該類代表總數三分之以 上。 分類如下:
一、 學校代表九人。
二、 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九人。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
前項第一、二款代表由校務會議推選,以得票數最高者當其餘候人為該類組之候補委員,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 校代表 九人,含各學院及非屬推選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代表 7人、學生代表 1人及編制內職技員 1人:
(一) 遴選委員配置及分組,如下:
1、文學院及社會科學院:合併推選一人。
2、理學院及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合併推選一人。
3、管理學院及非屬學院(含體育室、軍訓室、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圖書館、通識教育中心等):合併推選一人。
4、電資學院及規劃與設計學院:合併推選一人。
5、工學院及醫學院:合併推選三人,但各學院至少一人。
6、學生代表一人。
7、職技人員一人:由編制內之職技人員推選組員或技士以上人員一人。
(二) 學校代表類之任一性別遴選委員不足額時,由各組中多數得票最 學校代表類之任一性別遴選委員不足額時,由各組中多數得票最 學校代表類之任一性別遴選委員不足額時,由各組中多數得票最 學校代表類之任一性別遴選委員不足額時,由各組中多數得票最 低之組別優先予以調整,改由該少數性候補委員得票高者依序遞補,原當選遴委員調整為優先候。因性別時每組以一人為限。
(三) 遴選期間委員因 故出缺,造成任一性別少於三分之時以遞補該 故出缺,造成任一性別少於三分之時以遞補該 故出缺,造成任一性別少於三分之時以遞補該 故出缺,造成任一性別少於三分之時以遞補該 故出缺,造成任一性別少於三分之時以遞補該 故出缺,造成任一性別少於三分之時以遞補該 性別為優先。若教師代表所屬該組出缺,且候補委員不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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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由其他組該性別候補委員遞。
(四) 遴選委員候人之推薦:各學院及非屬專任講師以上數超過 遴選委員候人之推薦:各學院及非屬專任講師以上數超過 遴選委員候人之推薦:各學院及非屬專任講師以上數超過 200 人者推薦三至四;低於 200 人者推薦二至三;學生會四六 人;編制內之職技員推薦四至六。方式由各學院、非屬(由管理學院召集)、生會及人事室訂定,任一性別推薦候選應達 (由管理學院召集)、生會及人事室訂定,任一性別推薦候選應達 (由管理學院召集)、生會及人事室訂定,任一性別推薦候選應達 推薦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九:
(一) 遴選委員之配置:
1、校友代表四人:人文社會、理工醫領域之代表各至少一人。
2、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二) 遴選委員候人之推薦:各學院、非屬及 生會校友代表遴選委員候人之推薦:各學院、非屬及 生會校友代表遴選委員候人之推薦:各學院、非屬及 生會校友代表遴選委員候人之推薦:各學院、非屬及 生會校友代表遴選委員候人之推薦:各學院、非屬及 生會校友代表遴選委員候人之推薦:各學院、非屬及 生會校友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候選二至三。推薦方式由各學院、非屬(管理學院召集)及生會訂定,任一性別推薦候選人應達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 任一性別委員不足額時, 由得票數較高之少候選人依多寡任一性別委員不足額時, 由得票數較高之少候選人依多寡任一性別委員不足額時, 由得票數較高之少候選人依多寡任一性別委員不足額時, 由得票數較高之少候選人依多寡依序遞補。
(四) 本校現職專任人員與學生,不得被提名為友代表或社會公正士。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
第 四 條 遴選委員會組成後, 應於二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遴選委員會 置召集人一, 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之。 校長遴選過程,在結果未公佈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應嚴守 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 選委員會 依法決議者,不在此限。
遴選 委員會 審慎遴選出校長人,由本具文報請教育部聘任。
第 五 條 本校長候選人 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曾擔任教授五年以上。
二、 具有三年以上之教育或學術行政經驗。
三、 處事公正且能超越政治、宗教黨派及營利單位等益。惟已兼任與上述相關職務者,須書面承諾於應聘校長前放棄。
四、 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與聲望。
五、 有高尚品德與情操。
六、 能充分尊重學術自由。
七、 具有前瞻性之教育理念。
八、 具有卓越規劃、組織及領導能力。
九、 有爭取及妥善運用資源之能力。
第 六 條 校長候選人依下列方式推 薦之:
一、 由遴選委員推薦。
二、 由校內 專任 講師以上之教推薦,每人至多校內、外士三。
三、 由國內、外學術單位之教授 (副)或研究員 (副研究員)推薦。
四、 由校外學術團體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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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由本校各地區友會推薦。
第 七 條 遴選委員會分三個階段決定校長人:
(一) 第一階段:由遴選委員會就被推 薦人選中依 本辦法 第五條之件遴選。 並應 同時秘密徵詢被推 薦人參選之意願, 人參選之意願, 決定至多 八人參與第二階段 之遴選。
(二) 第二階段:遴選委員會應將一出候人之資料 上網 公佈,並分送予 本校專任講師以上之教,且安排適當時間與地點於行使 本校專任講師以上之教,且安排適當時間與地點於行使 本校專任講師以上之教,且安排適當時間與地點於行使 本校專任講師以上之教,且安排適當時間與地點於行使 本校專任講師以上之教,且安排適當時間與地點於行使 同 意權之前,舉辦說明會由上述教師針對每一位候選人行使同 意權之前,舉辦說明會由上述教師針對每一位候選人行使同 意權之前,舉辦說明會由上述教師針對每一位候選人行使同 意權之前,舉辦說明會由上述教師針對每一位候選人行使同 意權之前,舉辦說明會由上述教師針對每一位候選人行使意權。
同之行使,採連記法行使同意權之結果,以電腦配合光學讀卡機進行統計,依票數多寡排序,推舉前六位候選人參與第三階段之遴選,惟任教於本校同一學院候選人之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 第三階段:遴選委員會應邀請二決定之候人說明其辦學理念,再由 其中遴選出校長人,連同相關資料報請教育部聘任。
第 八 條 遴選委員會在第一階段之遴中如 同意 為校長候選人, 即喪失 委員 資格 ;因 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候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姻或曾此關係,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經遴選委員會確認後解除職務。
遴選委員會有前項不得擔任之事由而繼續或具體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經人向遴選委員會舉其原因及事實決議後解除其職務。
前二項缺額依第三條規定之代表類別配置遞補。
第 九 條 候選人不得從事競活動 ;亦不得與遴選委員在期間有事務相關之私 人接觸 。
第 十 條 遴選委員會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學生代表及 有關人員 列席 。
第十一 條 遴選委員會開時,應親自出席不得託他人為代 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惟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贊成,方得作決定校長人選議。
第十二條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 但校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遴選委員會所需經費 由學校支應。
遴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研究發展處擔任。
第十三 條 遴選委員會於新校長就任後,自動解散。
遴選委員於新任校長第一期內不得擔本級行政主管。
第十四 條 本校長之續聘依組織規程第廿五條定辦理。
第十五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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