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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8 10:23:39| 人氣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前5年查無相同違章情事,裁罰倍數修正酌減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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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房東負擔租金扣繳稅款與補充健保費,應併計房東的租金所得。

承租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支付租金給出租人(房東)時,須將租金先扣取應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後,再把餘額交付給房東,也就是說,租金的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實際應由房東自行負擔,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等同是租金的一部分,須併計為房東的租金所得,承租人須注意依併計後的租金扣繳稅款及代扣補充健保費。

臺南市張先生為了經營泡沫紅茶店,在東區向林姓房東承租一個店舖,雙方約定每月租金30,000元,另需負擔房東的租金扣繳稅款與補充健保費,這種情形下,不知要扣繳多少稅款及如何填發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租賃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即該紅茶店之負責人)於給付租金時,按給付總額依扣繳率10%扣取稅款,給付總額包括扣繳義務人代納稅義務人支付之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以張先生為例,每月租金30,000元,並代房東支付扣繳率10%的扣繳稅款,以及保險費率2%的健保補充保費, 因此張先生填發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不是30,000元,而是34,090元【30,000÷(110%2%)】,即租金的扣繳稅款是3,409(34,090×10%);健保補充保費是681(34,090×2%)

該局再度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標題: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前5年查無相同違章情事,裁罰倍數修正酌減百分之二十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今年416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倍數參考表),針對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經查非屬故意違反扣繳義務,且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相同違章情事,裁罰倍數酌減百分之二十。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A君為某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該營利事業於102101日給付房東租金800,000元,應扣繳稅款80,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於1035月查獲,並責令限期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因A君已依限補繳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非屬故意違反扣繳義務,且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有相同違章情事,依本次修正後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應處0.24倍罰鍰計19,200元,較修正前處0.3倍罰鍰計24,000元,應處罰鍰減少4,8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倍數參考表之修正,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4項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惟仍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以免遭查獲受罰。


 

新聞標題:中秋節前一週,稅務人員暫停外出訪查及調帳事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配合政府廉能政策,維護機關優良稅務風氣及廉能形象,該局於日前已通知所屬稅務人員,在中秋節前一週(自10391日起至97日止),除因特殊事由經核准外,暫停外出訪(調)查、調閱帳證等作業,並嚴格遵守「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之規定。

該局並再重申絕無委由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稅務代理業者,向納稅義務人代為收取「規費」、「服務費」或其他類似名目之費用等情,如發現稅務人員有收受年節禮金(禮品)、不當飲宴應酬及其他不法情事,或有不肖稅務代理業者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索求或詐騙時,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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