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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6 09:22:34| 人氣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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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納稅義務人許君詢問,其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已非收取租金之人,為何仍被課租賃所得並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財產出租收取之租金,為租賃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查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得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是出租財產之租金既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縱使約定該租金讓與第三人受領,並由承租人將租金直接給付予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租金之所得人,不能以租金債權已讓與他人,並未收到租金,主張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租人如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如接獲出租人通知將租金支付予第三人受領時,仍應以出租人為所得人扣繳所得稅,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籲請有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之出租人,注意依前揭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虛報加班費用,應補稅送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列報員工加班費,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處罰。

該局說明,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標準者(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無須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惟營利事業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未能提供加班紀錄或超過前揭規定標準部分,營利事業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無加班事實,請勿利用此項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之規定,致虛列員工加班費,一旦經查獲,除補稅外,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新聞標題: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改版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改版了,最新版本為12.00版(版本日期103825日),請營業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已經建檔的申報資料亦請重新審核,以免申報資料無法上傳。

該局說明,本次程式修改內容主要有兩大部分:一、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及第36條條文修正,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恢復為5%,程式修改「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404)」相關欄位。二、增加「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登錄及列印功能,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可利用該程式登錄其進項稅額扣抵資料,以網際網路上傳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如係自行開發資訊系統,產出營業稅申報資料檔辦理媒體或網路申報,請依據「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規定之檔案格式配合修改程式。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0-086-188,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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