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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8 11:14:47| 人氣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税捐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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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因麥德姆颱風造成災害損失,請於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麥德姆颱風來襲,造成部分地區發生災害,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 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該局指出,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運用;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取得之收益並非因投資所獲配,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高獲利公司的股東為分散所得,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常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仍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誤以為如此約定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該局表示,財政部已於102年7月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號令核釋,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亦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舉例來說,王先生於101年5月將其持有之股票交付信託,信託態樣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受益人為甲公司。如102年度甲公司因信託契約獲配股利淨額80萬元,非因其投資而獲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甲公司應將80萬元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獲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亦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列報孳息收益之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侯審核員 06-2223111 分機8060 新聞標題:綜合所得稅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可以改採列舉扣除方式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詢問已在今(103)年5月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一般扣除額係採標準扣除方式申報,惟近日又找到符合可扣除規定之捐贈等收據,是否可以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核定前,可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究應採列舉扣除或標準扣除方式申報,應就可列報扣除之支付項目單據或證明文件審慎評估,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問可洽詢稅捐稽徵機關。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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