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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4 22:20:43|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回饋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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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回饋稅制」健全國家財政、改善所得分配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現行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對於促進投資無明顯助益,且每年造成國庫稅收損失,影響財政健全,為改善所得分配並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乃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3年5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6月4日經總統公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一)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另為衡平租稅負擔,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分,亦調整為現行規定之半數。(修正條文第66條之4、第66條之6及第73條之2) (二)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之租稅負擔,因此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修正條文第14條、第71條、第75條、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條) 二、修正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 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修正條文第5條) 三、配套措施 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個人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提高至9萬元、有配偶者由15.8萬元提高至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修正條文第17條) 國稅局指出,上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除66條之4、第66條之6及第73條之2自104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4年度施行。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 分機8040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計算生產過程有無超耗,應將耗用之原料及物料併同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1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795號函釋規定,製造業直接或間接耗用於生產供出售商品之「原料」或「物料」之成本,均應列入製造成本計算。因此,財政部核定供營利事業或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 28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8 條規定計算原物料有無超耗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應包含耗用物料部分。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原料超耗金額計500,000元,並未將物料併入計算,經依財政部核定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重新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核定原、物料超耗計1,500,000元,再剔除超耗金額1,000,000元予以補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計算當期投入生產產品之耗料,應依財政部核定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將原、物料耗用情形併同計算,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又財政部核定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均定期檢討修訂,以符合實際製程耗用狀況,營利事業對其行業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如有修訂意見,可適時向所屬公會或稽徵機關反應供財政部修訂參考 。 新聞標題:稅務案件訴願未繳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將移送強制執行 賈君來電詢問,其個人綜合所得稅案件提起復查時,不必先繳納稅款,為何打到訴願階段,卻突然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其財產?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復查的案件,稽徵機關會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而案件作成復查決定後,經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其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可繼續暫緩移送執行: 一、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款繳納半數。 二、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三、前二者均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完成禁止移轉處分者。 由於賈君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且不符合上述情形,所以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另外特別說明,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案件經移送執行後,須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復查決定半數稅額才可撤回執行,若純屬因執行拍賣財產、扣押薪資或存款已徵起達半數稅額,依規定仍不得撤回執行,提醒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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