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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1 20:19:32| 人氣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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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營利事業獲判賠確定之違約金,縱尚未收取,仍應列報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應入帳。亦即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不以現實取得或付出現金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亦在其列。
該局說明,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收入5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得另有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之違約金2,500萬餘元,乃核定甲公司其他收入3,00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625萬餘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625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乙公司財務上發生困難並無足夠能力清償債務,其實際上經濟能力並未增加,國稅局核定系爭債權為收入,有違實質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所得稅之課徵,係採權責發生制,凡在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之收入及費用,無論實際有無現金收付,均應入帳,以確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經查,甲公司以乙公司違約為由訴請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確定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違約金2,500萬餘元,國稅局核定系爭債權為收入,自屬有據。又有所得即應課稅,甲公司既已取得系爭債權,依權責發生制,即應入帳,始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者,應注意「已實現」及「已賺得」之債權,縱尚未收取,仍應列報收入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作業即將展開,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除符合一定條件,得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文據取代者外,應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作業即將展開,尚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應儘速備妥。另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關係企業間之交易有無不合常規,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調整,如有疏於注意而未依規定調整,在未經檢舉或國稅局查核前,只要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
該局籲請業者把握黃金時間,倘有未依移轉訂價法令規定辦理者,儘速自動補報補繳,否則一旦被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莊股長 06-2298034
新聞標題:稅務行政救濟案例「e指通」,保障權益好幫手
有鑒於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之補稅及裁罰處分,常出於法令誤解,而提起無謂的行政爭訟,最終遭到敗訴而浪費寶貴時間、人力及物力,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該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tbsa.gov.tw)建置行政救濟專區(依序點選資訊服務/主題類/稅務專區/行政救濟專區項下),提供實際案例分享,以供納稅義務人查閱參考。
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南區國稅局行政救濟專區建置納稅義務人常發生錯誤之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各國稅復查案例,以方便納稅義務人查詢參考,希望透過實際稅務案例分享,讓納稅義務人可以快速輕鬆且正確的掌握相關法令規定,進而提出確實有利於自己的主張及事證,避免徵納雙方糾纏於無謂的爭議上。
該局表示,上述行政救濟專區並提供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之申請書、委任書、起訴書、委任狀等相關書表格式下載,及查詢復查案件、訴願案件(連結財政部網站)辦理進度之服務,且持續蒐集整理100年起之大法官會議解釋、103年起財政部解釋令及該局發布之新聞稿,歡迎民眾踴躍點閱使用。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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