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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3 21:08:09|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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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壤離場處理 列入事業廢棄物管制
環保署加強管制污染土壤,將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離場處理的土壤納入事業廢棄物管理,自本(7)月1日起須交由合法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清理,並新增6項製造程序代碼、27項廢棄物代碼(S類代碼)及修正1項物種代碼。臺南市政府環保局長張皇珍提醒業者應依新規定處理污染土壤並辦理申報,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環保局體恤臺南市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業者,短期間內可能找不到合法的處理機構處理離場土壤,給予1年緩衝期(至104年6月30日止),以利清除處理機構變更異動清除處理許可證。緩衝期間內與污染土壤性質類近的廢棄物代碼(如C、D類代碼)收受污染土壤,應盡速申請或變更取得污染土壤類代碼(S類代碼)許可證,104年7月1日後應以污染土壤類代碼收受處理污染土壤。若以污染土壤作為原料的再利用處理或土壤專用處理設施(生物復育場),也應依上述規定收受污染土壤再利用,並於計畫書內敘明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方法、技術、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等。
環保署控管污染土壤流向,101年即新增污染土壤的廢棄物代碼,並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更新、發布最新消息。103年7月1日前核定的整治、控制、應變必要措施等計畫,已包括污染土壤離場處理方式者,得依原核定內容辦理,但收受處理或再利用的機構,明年6月30日前若未取得土壤類代碼許可,應辦理變更計畫,將污染土壤送交取得污染土壤類代碼之機構處理。
環保局呼籲業者,若需委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污染土壤者,仍應檢視委託機構可收受的廢棄物代碼是否與委託清除處理土壤污染性質相同,才可委託清除處理,並以該代碼辦理申報,落實源頭管制,避免二次污染,留給子孫一個土淨水清的美麗大臺南。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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