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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1 21:09:36| 人氣3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綜合所得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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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或已申報但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補報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3年6月3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因忙碌尚未申報或一時疏忽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補報繳,以免嗣後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所得稅,或已如期辦理申報,但於申報期結束後才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時,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籲請有上述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儘快辦理補申報,並自行計算應補繳稅額,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並繳納,惟繳納之稅款,應自原應繳納期限截止(即103年6月3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額,依結算申報截止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多留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新聞標題: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往年度虧損如何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期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而「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則不適用。
該局指出,機關團體常將以前年度全部之虧損申報適用盈虧互抵,並未區分虧損係源自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並未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致與盈虧互抵規定不符,影響課稅所得額計算之正確性。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財團法人幸福基金會100及101年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100年度申報餘絀數計-350萬元,其中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50萬元,非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300萬元;另101年度餘絀數計500萬元,其中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200萬元,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則該基金會101年度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一、課稅所得額
=101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10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50萬元=250萬元
二、應納稅額
=課稅所得額250萬元×稅率17%=42.5萬元。
國稅局提醒機關或團體,適用盈虧互抵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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