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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8 11:07:15| 人氣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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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供貨予加盟店家,發票開立「足」重要! 由於潮流所致,知名連鎖店紛紛崛起,竄紅大街小巷,消費者通常也會以品牌導向作為選購商品之參考,可能是一來有口碑之商品品質較有保障,二來追求潮流名牌已蔚為風氣,因此,衝著這種人潮與買氣,許多營業人不惜以高額之加盟金及設備裝潢費爭取加入成為加盟店家以搶商業先機,成為賺取利潤之不二法門!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品牌成為選購商品標準的同時,加盟主及旗下加盟店家是否誠實納稅則成為關注的焦點,國稅局最常接獲舉發之案件類型之一即是某某連鎖商店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除就加盟主供貨予加盟店收取權利金或各項名目的收入有無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逃漏稅捐情事加強查核外,對該旗下之加盟店有無辦理營業登記、是否已達統一發票使用標準及有無逃漏稅等事項,亦列為查核重點。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某知名連鎖店利用部分小規模加盟店之負責人未熟諳稅法規定,取巧對於其向加盟店所收取之裝潢設備、生財器具及原物料費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額近500萬元,又發現旗下有部分加盟店未辦營業登記,因此,除對加盟主補稅移罰外,更加強輔導加盟店家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國稅局籲請各加盟主供貨給加盟店除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更應轉知加盟店辦理營業登記,否則,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除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損失錢財外,對其商譽的傷害更是嚴重,實在得不償失!企業還是須誠實納稅為上策,切莫以身試法。最後,該局強調如有類似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捐者,請把握於稽徵機關著手調查前儘速補報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可免除相關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 06-2298047   新聞標題:房屋無償提供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須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常將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給自己或家人經營的公司作為營業場所,雖然沒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因借用對象是法人,且供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規定,仍然要計算租賃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出說明,所得稅法有規定,若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前面提到的「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另外並要符合無償且供住家使用的條件,才不用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再度提醒民眾,房屋若確實無償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時,雙方當事人記得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傳真:(06)2221019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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