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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2 11:08:49| 人氣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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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需將餘存貨物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林先生來電詢問,所經營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最近想轉讓給太太經營,商號的存貨是否要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答覆,林先生獨資經營的商號,變更負責人為林太太後,即屬林太太個人出資經營,此時商號名稱雖然仍為甲商號,然已屬不同的權利主體,此一事實,不因林先生與林太太具有夫妻關係而受影響。甲商號負責人由林先生變更為林太太,同時將餘存貨物轉讓為林太太所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並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需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但獨資組織負責人若死亡,而由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   新聞標題:台商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申報繳稅 有關兩岸的經貿議題仍一直是民眾關注的焦點,兩岸租稅也因開放交流而益顯重要,例如台商有大陸地區所得時,應如何報稅?又該提供那些證明文件?這些問題與民眾切身相關。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含扣繳、自繳),則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不過,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除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經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外,還必須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才能獲准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任職於台灣某公司,於102年度公司將甲君外派到中國大陸子公司擔任主管,102年度甲君綜合所得淨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1,410,000元)1,85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元(A),減除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綜合所得淨額為440,000元,應納稅額22,000元(B),也就是說,甲君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C(C=A-B)為218,000元,若甲君於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D)為290,000元,則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扣抵之大陸地區繳納稅額應為218,000元,而不是290,000元。 該局最後呼籲,海外所得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課稅方式不同,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應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則應併入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兩者應予區別並適用不同法規列報,免得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聞標題:端午節前一週,稅務人員暫停外出訪查及調帳事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配合政府廉能政策,以維護機關優良稅風,該局於日前已通知所屬稅務人員,在端午節前一週(自103年5月26日起至6月1日止),除因特殊事由經奉核准外,稅務人員應暫停外出訪查、調閱帳冊等作業,嚴格遵守「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之規定。 該局同時呼籲,民眾如發現稅務人員有不法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稅務人員名義,不法需索或詐騙稅款時,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臺南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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