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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 10:43:07| 人氣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之日起5年內出售,國稅局將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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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之日起5年內出售,國稅局將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須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即承受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始能免課遺產稅。如繼承人於繼承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將限期令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繼承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會被追繳原免課之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115日死亡,其子乙君繼承1筆農業用地,乙君於103326日出售該筆農業用地,經國稅局查獲,依法通知乙君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乙君逾期未依通知事項辦理,造成其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之事實,與免稅之要件不合,國稅局依法追繳該筆農業用地原免課之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除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原因而移轉外,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其移轉,國稅局將依法追繳應納稅賦。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標題:公司102年度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應於辦理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事實之認定外,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始有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雖於5月底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產業創新之規定,但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填報適用投資抵減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該局,是未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嗣後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其研究發展活動具高度創新,公司重新主張增列投資抵減稅額,惟因不符前揭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且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補正,該局乃不予受理其抵減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年(103)51日起至63日截止,公司如有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規定者,請記得把握申請及申報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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