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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9 21:33:41| 人氣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中小学公辨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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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針對「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公辦民營自治條例」草案 教育局說明 針對陳朝來議員對市府訂定「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公辦民營自治條例」草案提出建議,教育局說明表示,國民教育階段公辦民營為本府目前推動之重要政策,因無相關規定以遵循,故特擬訂本條例(草案),期融入民間辦學的活力與彈性,辦理特色教育,落實家長教育選擇權,並且降低私人興學成本,藉此提升本市教育品質。市府重大公共政策需要大眾之參與關心,原就希望透過公聽會之召開,徵求各界意見,希望達成維護教職員工權益、融入民間辦學的活力與彈性辦理特色教育、提升教育品質之三贏效益。 針對議員提出之建議說明如下: 一、公聽會未具強制性及應舉辦各校座談會部分: 本府已於103年4月17日以府教永字第1030346442號公告,張貼於本府公布欄,並函請區公所、各級學校協助公告周知,亦有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協助刊登政府公報。為資周妥,已於公聽會舉辦前10日,登報公告周知。 另本案亦有發函邀請臺南市各議員、臺南市教師會、臺南市國小校長協會、臺南市中等學校校長協會、臺南市家長會聯合會、臺南市中小學家長協會、臺南市教育產業公會、大臺南家長協會出席本公聽會。公聽會預訂時間及地點已公告如下: 1、佳里場:103年4月30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地點:臺南市立佳里國民中學蕭壠大樓四樓會議室(地址:臺南市佳里區安南路523號)。 2、新營場:103年5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地點:臺南市立新泰國民小學研究大樓四樓視聽教室(地址:台南市新營區新東里東學路77號)。 3、臺南場:103年5月2日(星期五)下午7時整,地點:臺南市立文賢國民中學活動中心(地址:臺南市北區文成里文賢一路2號)。 本案前已確實通知各相關單位、人員公聽會召開之資訊,且相關單位於接收到資訊時亦有召集小組討論本案;惟公聽會之召開,本無強制性,僅能鼓勵參與。另增辦各校座談會部分,考量已規劃於臺南市之北、中、南舉辦公聽會,本府評估尚無需要,若該校之校長、家長、教師等人有相關建議,得於公聽會上表示意見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將建議寄送本局。 二、現有教職員工的權益受損及受託學校之教職員工,工作權保障部分: 本條例草案於原校教職員工之權益上,已有訂立專章明定其權益維護之事宜,於本府與受託人簽訂契約公辦民營之日起,原學校之教職員工本府教育局專案安置或依其適用之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而公辦民營學校之教職員工,因係私人聘用,非依法通過考試而任用,故應依其勞僱關係相關規定為適法之適用,所以本條例草案不宜再予規定。 三、無總量管制部分: 當前全國有六縣市擬定公辦民營國民教育相關法規,其中規定為自治條例的有「桃園縣」、「宜蘭縣」、「嘉義縣」等三縣市;為行政規則的有「新北市」、「雲林縣」兩縣市;為試辦計畫的為「新竹縣」,教育部相關法規則仍在研擬中。而當前全台公辦民營學校,自民國92年發展至今,共計六所,除宜蘭縣兩所、嘉義縣自治條例通過後目前尚無人申請,其餘縣市均僅只有一所。當前有訂定相關規定之縣市,亦尚無將總量管制列入規定。 四、建議可由新設之學校遴選校長辦理自主、創新、特色部分: 公辦民營之學校貴在授予民間辦學之自主性,本府尊重其辦學活力與彈性,辦理特色教育,故明定公辦民營學校得選任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資格之人員擔任校長。若採以新設校之校長遴選試辦,則該人員仍受到本局之管制,間接亦限制了該校辦學之自主性。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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