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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 14:28:16| 人氣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證券交昜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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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哪些申報戶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102年至103年採核實課稅單軌制,課稅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稅率為15%。所以,民眾102年度買賣股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交易時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分別核實計算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合併報繳,並檢附以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為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二、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為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國稅局舉例如下,陳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102年3月6日在甲公司股票承銷階段取得該公司IPO股票2萬股(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5月6日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是否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因陳先生是在承銷階段取得甲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因此,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38,653元【(成交金額12元×2萬股)-(取得成本10元×2萬股)-(必要費用720元+627元)】及應納稅額5,797元(38,653元×稅率15%),並在今(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同辦理申報。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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