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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7 10:35:03| 人氣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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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粒狀物新標準月底生效  業者應速改善 環保署去年公告加嚴「固定污染源粒狀物排放標準」,新設立的污染源適用標準限值為50mg/Nm3,舊有的污染源自(4)月30日起適用標準限值為100mg/Nm3。臺南市政府環保局長張皇珍提醒業者把握時間,依據新標準改善設備,以免超標受罰。 張局長表示,102年度臺南市空污排放管道定檢資料庫申報統計資料顯示,尚有20%的污染源超過即將施行的最新排放標準。業者應儘速檢視污染防制設備,規劃污染減量措施,才能符合於最新的排放標準,確保工廠順利運作。 環保局將自5月起執行排放管道粒狀物稽查檢測作業,並將過去定期檢測申報數值較高的業者列l為優先稽查對象,業者應把握最後一個月的改善期,確實檢視並更新設備,落實操作維護及保養工作,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經稽查檢測若超過排放標準,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命停工或停業。本項法規可上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詢,仍有疑義可打(06)3129027諮詢專線,有專人為您解答。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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