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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8 14:26:03| 人氣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小店戶營業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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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小店戶進項稅額的10%可扣減營業稅 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也就是俗稱的小店戶,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應多多向賣方索取發票,因為小店戶可用進項稅額的10%申請扣減應納的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小店戶的營業額是由國稅局查定,如果查定稅額達到起徵點,小店戶必須每季繳納一次營業稅,這些必須繳納營業稅的小店戶,如有購買供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規定申報時,國稅局會按憑證所載進項稅額的10%扣減小店戶當期查定營業稅額,如果進項稅額10%超過當期查定營業稅額者,次期還可以繼續扣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小店戶的進項稅額10%要扣減營業稅,除了要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外,還要注意必須依規定申報,也就是進項憑證要分別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但要特別注意的是,若購買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的貨物或勞務,如自用乘人小汽車、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用等,其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不得申報扣減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某家小店戶103年1至3月查定營業稅額3,000元,向國稅局申報同期間進項憑證稅額5,000元,可扣減500元(=5,000元×10%),該小店戶的營業稅就可由3,000元減為2,500元(=3,000元-500元)。 今年第1季即將結束了!該局提醒小店戶今年1至3月份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統一發票,要記得在4月7日(4月5日適逢例假日,延期至星期一)前向國稅局申報,可以減輕營業稅負擔喔!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蘇稽核 06-2223111分機8053   新聞標題: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個人的財產 應併入遺產申報 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了要將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列入遺產申報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還要注意將被繼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等人的財產一併列入遺產申報,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的課徵範圍除了被繼承死亡時名下所有財產外,還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的財產: 一、被繼承人的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   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子女的代位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如媳婦、女婿、嫂嫂、弟媳、姊夫   、妹婿等。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上述特定個人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申報,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民眾利用生前贈與方式進行財產移轉,規避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常會疏忽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特定個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尤其是贈與配偶財產因依規定免申報贈與稅,民眾最常遺漏併入遺產申報,如果被查獲漏報,除了須補稅,還會被加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被繼承人王君遺產稅案,發現王君在死亡前六個月內,密集大量出售某家上市公司股票,出售價款約2,000多萬元,均匯款轉入其配偶陳君的銀行戶頭內,因屬於配偶間的贈與,依規定免徵贈與稅,因此,王君也没辦理贈與稅申報,後來王君在102年2月死亡,其繼承人雖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却漏未將王君生前贈與給配偶陳君的現金2,000多萬元併入遺產申報,王君繼承人除被補稅外,還要額外負擔160多萬元的罰鍰。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對申報遺產稅相關法令規定有任何疑問時,可向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許審核員 06-2223111 分機8058   新聞標題: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銷售因合併而承受取得之不動產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或分割而存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出售其自消滅或被分割公司承受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應以存續公司(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該不動產之持有期間,惟考量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之立法意旨,係為提升經營效能、改善企業體質及資源配置效率,鼓勵企業組織調整而成實質一經濟主體,存續(既存)或新設公司出售因合併或分割而取得之不動產,此與銷售一般買賣取得不動產情形有別。是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合併取得之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認定。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103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204055940號令釋規定,對於存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出售其自消滅或被分割公司承受並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准將消滅或被分割公司原取得該不動產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說明,A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與B公司合併,A為存續公司,B為消滅公司,合併基準日為102年8月1日,合併後A公司於同年9月1日移轉登記取得B公司之廠房,A公司於103年2月出售該廠房,B公司原取得該廠房日期為101年1月1日,依上開解釋令規定計算,A公司出售該廠房之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尚無課徵特銷稅問題。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避免公司利用上開得併計前手持有期間規定,透過合併或分割之法律形式,短期炒作不動產,如經查明公司合併或分割實為達成短期買賣不動產之目的,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規定,以存續公司(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該不動產之持有期間。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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