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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22:40:11| 人氣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当期無銷售額報一下省三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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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當期無銷售額,「報一下,省3,000元」! 商場競爭瞬息萬變,有諸多因素會影響營業額消長,甚至於短暫「歸零」,這時營業人除了注意市場需求變化及經營策略調整外,也別忽略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102年9至10月(期)營業稅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經加徵怠報金3,000元,甲公司申請復查主張,因其產品處於研發、打樣及包裝規劃階段,並無銷售額,未辦理申報並非故意,請免除罰責;但該局審理發現,甲公司前期(102年7至8月)之營業稅,已於102年9月14日如期申報,銷售額亦為0元,可見甲公司對於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限申報之規定,並非不知,其未為申報,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仍應受罰。 該局強調,為督促營業人履行申報協力義務,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營業人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李稽核 06-2298067   新聞標題:103年度菸酒稅專案查核將於3月起開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自3月份起將展開103年度菸酒稅專案查核計畫,針對未辦理菸酒稅廠商、產品登記即出廠銷售,或申報完稅出廠數量與原物料或容器用量異常等情形加強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產製廠商應依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產製廠商注意,對於未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即逕行產製應稅酒品出廠;或已辦產品登記,但短漏報應稅數量;抑或以產製較高酒精度之酒品,卻取巧以較低酒精度來辦理產品登記等等,均涉及違法情事,請於103年3月15日前自行審視,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未經人檢舉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加計利息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黃股長 06-2298046   新聞標題:公司自動補報漏稅額,應注意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盈虧互抵之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對於涉及短漏報情節輕微者,財政部另以函釋放寬適用免視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的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如公司經查獲短漏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如公司及時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其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亦可依前項金額或比例加倍計算。 該局轄內甲公司自動補報100年度漏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額500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扣除96年度核定虧損數500餘萬元後,無應補繳稅額;該局於受理補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漏報所得稅額已超過上揭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無法適用盈虧互抵規定,應補繳漏稅額,才能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乃輔導該公司儘速繳納稅款,以維護其權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之案件,可免除處罰,惟短漏報所得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未繳納稅款,致不符合免罰規定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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