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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21:55:48| 人氣7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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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自4月1日展開 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端正社會納稅風氣、促進誠實申報納稅及維護租稅公平,將自103年4月1日起,秉持愛心辦稅精神執行103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專案。 近年陸客來台帶動觀光產業業績大增,為防止以觀光客(大陸團)為主之旅遊休閒產業營業人漏開發票或安裝使用非法境外刷卡機逃漏稅,將對相關之旅行業者、旅宿業者、交通運輸業者、餐飲業者及觀光景點週邊營業人列入選查;又網路購物已成為消費者購物之方式之一,為防止營業人藉由網路交易短漏開統一發票,將加強查核網路交易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此外,尚有下列查核重點: 一、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取得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卻提出扣抵,或以個人消費或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抵退稅款。 二、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而加值率偏低及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三、海關通報出口異常案件及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 四、非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未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項專案輔導期間為103年3月1日至同年月31日,因此該局呼籲營業人應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有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06-2298048   新聞標題:被繼承人於死亡前未償還之債務,應具有確實之證明,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繼承人檢附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的土地登記簿謄本,按謄本中記載最高抵押限額1,200萬元列報其生前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查證後發現,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償還該抵押借款,於繼承日並無債務存在,因此否准認列該1,200萬元之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登記簿謄本中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表示就有未償債務存在,必須是被繼承人於死亡日確實存在且尚未償還之事實,繼承人才可以申請將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如係向銀行借貸,繼承人應提出截至繼承日止銀行貸款餘額證明;如向私人借貸,則需檢附借貸合約及資金流程等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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