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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3 20:35:28| 人氣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出售継承人之協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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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出售繼承人間協議分割取得的遺產,無須課徵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不動產,非屬特銷稅規範之特種貨物,不課徵特銷稅。繼承人間協議分割所取得之遺產,日後出售時其登記取得原因仍屬繼承,故亦不課徵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丙、丁君4人繼承父親遺留之3筆土地,因丁君移居海外,平日由甲、乙、丙君3人輪流照顧老父,4人辦竣遺產稅申報後,自行協議由甲、乙、丙君3人各繼承1筆土地,丁君同意放棄其應繼分,丙君因有資金需求,於繼承登記後,同一年度內即出售該筆土地,丙君出售該筆土地,因符合前揭規定,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間將其應繼分以協議方式全由單一繼承人繼承或非按應繼分繼承(例如本例丁君放棄應繼分)時,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問題,取得該不動產之繼承人,其登記取得原因仍屬繼承,故將來出售時無須課徵特銷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蕭稽核 06-2298099   新聞標題:虛報進項稅額不能舉證無過失者,即應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代理人之故意、過失,虛報進項稅額者,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除追繳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查獲轄內甲公司於98年間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乃依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取得乙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係其委託的記帳業者A君擅自為其故意捏造虛報,其並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主觀可歸責事由,不應受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為營業稅申報主體,負有誠實申報稅捐的義務,若委由他人代為申報,自應對於受託人執行其本身之申報義務,負注意與監督之責,而不得以全權委託他人代為申報作為卸責之詞。甲公司於申報前未審視A君申報的資料是否屬實,應納稅額是否正確,即匯款並由A君簽章申報,申報後又未向A君索取申報書及稅款繳納證明資料,確認稅款是否按實申報繳納,難謂已善盡監督之責,雖無故意,亦有疏失,自應受罰,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若有委託相關業者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款者,應善盡責任,確實核對稅款繳付情形,並親自保管相關申報書及繳款書收據正本,以免讓不法人士有機可趁,損害自己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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