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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4 23:57:18| 人氣1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醫事檢驗所等場所廢棄物 納入事業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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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 

行政院環保署加強管理事業廢棄物,修正「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將醫事檢驗所等場所的垃圾列為事業廢棄物,必須交由合法的清除處理機構處理。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已函請主管機構轉知列管的行業,依新規定處理垃圾。

環保局長張皇珍表示,這項修正將使事業廢棄物處理作業更周延,環保局將加強查核,避免衍生污染。納入管理的業者於施行日起,應依新規定委託合法機構處理垃圾,不能再將垃圾丟給環保局的垃圾車處理。

環保局表示,納入事業廢棄物管理的行業有:採土壤離場處理的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即場址以土壤離場的處理方式,且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採取緊急應變必要措施,或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污染管制區、地下水限制使用地區者。但不包括經解除管制或列管之場址,施行日期為今年71日。

環保局指出,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開業執照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同意,供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暫屯、堆置、填埋、轉運、回收、分類、加工、煆燒、再利用等處理功能及其機具設備之場所;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也一併納入管理,施行日期為明年71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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