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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0 21:31:28| 人氣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可否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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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

新聞標題: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可否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5歲以下之子女,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自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如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不得扣除。 對於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標題:申請復查及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均為30日,但起算日大不同

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雖均為30日,但起算始日卻不相同,納稅義務人不可不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之處分,依核定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之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仍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未繳納者,將併同復查決定書重行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如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其訴願期間為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與重行填發之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無關。

該局最近發生一案例,轄內甲公司接獲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011125日,甲公司於上開繳納期限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經該局作成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並重行填發繳款書另改定繳納期限至102425日止,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0243日送達甲公司,本件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即10244日)起算30日內,扣除訴願人設址臺南市在途期間5日,至10258日屆滿,然甲公司卻誤以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次日(102426日)為起算日,遲至同年522日始為之。經財政部審理結果,以程序不合,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該局強調,目前稽徵機關送達納稅義務人之核定稅額繳款書或復查決定書文件內,均有詳細載明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30日法定不變期間之起算日,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標題:春節前一週,稅務人員暫停外出訪查及調帳事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配合政府廉能政策,以維護機關優良稅風,該局於日前已通知所屬稅務人員,在春節前一週(自103123日起至129日止),除因特殊事項經奉核准外,稅務人員應暫停外出訪查、調閱帳冊等作業,嚴格遵守「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之規定。

該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稅務人員有不法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稅務人員名義,不法需索或詐騙稅款時,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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